財政部
財預[2013]3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盤活地方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在繼續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11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財政支出進度有關情況的通報》(財預〔2010〕48號)、《財政部關於加強地方財政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383號)等檔案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一)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早編、細編項目支出預算,將預算細化到“項”級科目和具體項目,減少預算代編和預留項目,推進編制中期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
(二)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編預算分解下達工作,超過當年9月底仍未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要收回總預算用於其他急需項目。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定期對未下達的專項資金進行梳理分析,對當年確定不能執行的項目,按規定程式及時調整預算,將資金調劑用於當年急需的項目和其他有條件實施的項目,儘快形成實際支出,盤活資金存量。
(三)完善據實結算項目下達方式。下一年度繼續安排的據實結算項目資金實行預撥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預撥據實結算項目資金,下年度進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壓縮結餘結轉資金規模
(四)建立財政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結餘結轉資金,摸清底數、分類處理,切實壓縮結餘結轉資金規模。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壓縮結餘結轉資金,並將清理壓縮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餘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餘結轉資金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只減不增。
(五)進一步強化財政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加大對財政結餘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對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
(六)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預算執行,力爭實現“當年收入、當年支出”。對連續兩年及以上預算執行率達不到80%的基金支出項目,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內,將其累計結餘資金調整到其他同類項目;確實無法執行的,研究將其累計結餘資金調劑用於急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
(七)繼續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違規採取“以撥作支”方式將庫款轉入財政專戶、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
三、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
(八)建立財政暫付款、暫存款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暫付款、暫存款,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並將上年清理暫付款、暫存款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暫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0%以上和30%以上;財政暫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只減不增。
(九)全面清理現行財政對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緊向借款單位催款,督促履行還款責任。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抓緊調整追加預算,辦理轉列支出手續,按程式儘快核銷;沒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要區分情況、分類處理,採取抵扣轉移支付和財政撥款資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按規定程式核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畫、超預算、超計畫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加強部門結餘結轉資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門結餘結轉資金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部門結餘結轉資金。對部門結餘資金,要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對部門結轉資金(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要督促加快支出進度,結轉兩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畢的,一律視同結餘資金,收回地方本級財政統籌管理。對常年累計結餘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門暫付款。各級財政部門全面清理本級部門暫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嚴禁部門利用財政撥款資金對外借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部門和單位加強財政撥款資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門財政撥款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規範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嚴格規範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現有結餘資金,可採取分年編入部門預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進一步清理整頓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凡不符合規定應予以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短期內無法撤銷的,要將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嚴格審批管理,避免脫離財政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兼顧當前和長遠,切實抓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餘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
特此通知。
財 政 部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