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落實“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解決司法為民中的具體問題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人民法院應當設立立案大廳或訴訟服務中心,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認真做好信訪接待、訴訟引導、案件查詢、辦案人員聯繫、訴訟材料接轉、訴訟疑問解答、判後答疑、引導當事人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等方面的工作,並應配置必需的服務設施。

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訪接待制度。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直接受理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採用電話、網路等方式預約立案,可以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門立案等便民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

三、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訴訟風險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時向當事人提供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幫助當事人了解訴訟風險、訴訟權利和義務。

四、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繁簡分流和速裁工作機制,著重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五、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法律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一步簡化簡易程式的相關環節,充分發揮簡易程式的效率優勢。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並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簡化程式審理。

六、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巡迴審判。人民法庭對於邊遠地區或者糾紛集中地區,應當定期不定期進行巡迴辦案,就地立案,就地審判,當即調解,當即結案,就地執行。應當事人請求,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理時間開庭。

七、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並指導當事人依法自行調查取證。對於確實沒有能力調查取證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八、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人民民眾做訴訟協助工作,協助人民法院調解和執行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或者基層人民組織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九、完善人民民眾旁聽案件庭審制度。人民法院決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嚴格依法公告開庭信息,方便人民民眾旁聽案件庭審。對於符合旁聽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發放旁聽證或允許憑身份證直接參加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

十、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建立裁判文書和訴訟檔案公開查詢制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網上依法公開案件裁判文書和執行案件信息。

十一、人民法院在執行、再審審查、減刑假釋、國家賠償等案件處理中可以推行公開聽證制度,自覺接受當事人、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的監督。

十二、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管理,實行審限監督制度,嚴格案件延期條件,提高審限內結案率和執結率。做好一審、二審和再審案卷移交工作,明確移交期限,統一移交方式,落實移交責任,解決案卷移交難的問題。

十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用語要力求通俗、簡潔、易懂,讓當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適用法律適當,讓當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後答疑工作,增加當事人對裁判的理解和認同。要重視裁判文書製作校對工作,堅決避免發生寫錯名稱、寫錯或遺漏裁判內容、搞錯責任承擔主體等錯誤。

十四、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科學的司法統計指標評價體系。人民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得延期立案。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核查;對情況屬實的,在轄區內應予通報批評。對於為提高結案率而動員當事人撤訴、擅自中止案件訴訟、執行程式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核查;對情況屬實的,在轄區內應予通報批評,對相關人員要追究責任。

十五、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嚴格依法做好訴訟費減緩免工作,加大對加害人無力賠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各類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訴困難民眾的社會救助力度。

十六、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監督卡制度,案件審結時由當事人自願填寫對辦案人員工作的評價意見。當事人對辦案人員訴訟活動的評價意見,納入審判和執行工作考評範圍。

十七、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信訪事務,認真做好日常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院長、庭長接訪制度,定期接待來訪民眾;進一步強化信訪督辦制度,落實信訪責任,認真治理重信重訪,及時向來信來訪民眾反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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