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新建建築節能工程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新建建築節能工程管理的通知
長城鄉發[2010]6號
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工程檢測機構,建築節能產品生產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民用建築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加強建築節能工程管理的要求,結合住建部在我市節能專項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及要求,針對我市目前建築節能工程存在的問題,明確節能工程相關各方質量責任,進一步加強建築節能工程的監管,現就加強全市新建建築節能工程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對建設單位的相關要求
1、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在取得《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後,方可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設單位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應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3、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規劃工程許可證後,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並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4、建設單位如需修改規劃方案中節能設計指標,應重新申報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在再次取得《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之後,方可重新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5、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性能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的有關建築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築節能指標。
6、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當建築設計修改涉及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或涉及降低建築節能效果時,必須將修改後的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重新審查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設計變更審查備案。
7、為確保建築工程按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建設單位應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8、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新型牆體材料訂貨契約。
9、符合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規定的建設工程,在建築內外牆體面層覆蓋前,由建設單位向收取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申請現場查驗。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查驗人員需派遣兩名以上專業人員參加,並出具查驗證明。
10、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進行專項驗收。凡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相關要求
1、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熱工性能、能效比等技術指標,其質量、性能指標等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節能認定的技術(產品)禁止選用。
2、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中必須將規劃方案中的設計指標作為依據,保證體形係數、各朝向窗牆比、外牆構造、外窗構造和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係數等指標符合《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要求。
3、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的建築節能設計中,必須充分考慮到建築、結構、材料、設備以及環境等因素,進行系統最佳化與技術整合。
4、設計單位在規劃設計方案中應採取適宜的熱計量方式。熱計量系統必須與建築主體同步設計。
5、按照《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有關要求,外牆外保溫工程不宜採用貼上飾面磚做飾面層。根據我市實際,5層(包括5層)及以上的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工程不允許設計使用飾面磚做飾面層。
6、為切實保證外窗熱工性能,當設計採用外窗傳熱係數小於2.5W/(m2·K)時,東、西、北向外窗必須設計三玻窗,南向外窗設計應滿足相應規範中的強制性標準。
7、設計單位在設計中要加強各專業配合,保證施工圖設計中各專業的一致性。杜絕建築專業設計與水暖專業設計不符等問題。
8、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不得設計採用尚不成熟或無標準的建築節能施工工藝。不得應建設單位要求隨意變更已通過審查的建築節能設計。
9、設計單位應參加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對建築節能分部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提出明確驗收結論。
10、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和《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中的審查意見和技術指標作為審查依據。施工圖設計與《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和《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中相關指標不符,不得出具審查合格報告。
三、對施工單位的相關要求
1、施工單位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前應當編制建築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並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審批通過。其方案必須具有針對性且應達到能指導施工的深度。
2、施工總包單位必須將建築節能工程分包給具備資質的分包單位,並對建築節能分包單位實施質量管理。三級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建築節能專項資質後方可從事建築節能施工。
3、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及照明設備進行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見證取樣複試,其取樣數量,複試批次,檢驗內容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當檢驗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標準規定時,不得使用,並形成不合格品退場記錄。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檔案,設計變更及相應規範標準施工,在沒有正式設計變更之前,不得應建設單位要求,隨意變更原設計內容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5、施工單位應加強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特別應當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節能標準規定。
四、對建設監理單位和工程檢測機構的相關要求
1、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合格的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要求實施監理,當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檔案及民用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2、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符合節能要求的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方案,項目總監要對施工單位編制的節能專項方案進行認真審查並簽署意見。
3、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規範及旁站方案的要求對牆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等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進行監理。
4、監理人員應當對進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驗收。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不得在建築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監理單位應依據設計檔案及相應驗收規範標準在建築節能工程專項驗收過程中嚴格把關,應對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實體質量以及節能材料、產品和設備檢測情況等技術資料進行檢查。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節能分部工程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在相應驗收報告上籤字。
6、工程檢測機構在對建築節能節能材料檢測過程中,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對建築節能檢測中發現實體質量或產品質量不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應及時通知委託單位及監理單位,同時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對建築節能產品生產單位的相關要求
1、全面實行建築節能產品認定製度。各種建築節能產品(包括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等)應通過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建設主管部門發放認定證書。未經認定的建築節能產品不得在建築節能工程中使用。
2、各種建築節能產品進入施工現場後,建築節能產品生產單位應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長春市建築節能產品建築市場備案證明》,作為建設單位節能專項驗收的必要條件,存入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檔案。
六、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1、為提升建築節能審查的權威性和科學性,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託技術諮詢機構、相關專家,搞好建築節能專項審查。
2、嚴把初步設計審查關,確保初步設計符合《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中的審查意見和技術指標,達到節能標準。
3、在施工圖審查備案中,發現未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批准書》和《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中的審查意見和技術指標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不予備案,並依法進行處罰。
4、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備案情況和設計變更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設計漏項、各專業設計不統一和隨意變更設計、影響節能效果等問題。對不符合相關節能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責令改整,並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
5、施工圖審查報告和設計變更備案意見作為竣工驗收備案要件,各級竣工驗收備案機構對沒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圖審查報告和設計變更備案意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6、組織編制標準和圖集,規範簡化節能設計。重點是組織編制外窗、供熱計量和套用可再生能源的標準圖集,解決節能設計中的難點問題。
7、定期組織開展建築節能專項檢查。達不到節能設計和施工標準的工程,不能參加國家和省、市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的評選。
8、要加強建築節能工程使用節能產品的檢查,發現使用未經認定、檢測、備案的產品,要堅決制止,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9、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對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中參建各方執行相應標準,規範、設計檔案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抽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設單位變更原節能設計是否經過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圖施工,是否存在擅自變更節能設計的問題。尤其是重點檢查一些薄弱部位節點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10、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重點工程和市民關注的民生工程的監管。突出對建設各方質量行為不規範和社會信譽較差的責任主體的監管。對不履行相關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責任主體,依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進行處罰,並實施不良記錄。
11、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建築節能工程專項驗收監督抽查,發現建設單位未組織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將不合格節能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驗收,要責令重新組織驗收,並對相應責任主體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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