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事關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保證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省(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規範管理和隊伍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也存在監管工作落實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監管手段單一,監管能力不足等問題。隨著住房公積金規模快速增長,業務範圍不斷拓寬,繳存、提取、個人貸款、資金存儲、財務核算等方面的風險隱患不斷積累,監管工作面臨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監管任務十分繁重。為進一步強化省(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管職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規定,現通知如下。
內容
一、加強對管委會決策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對各設區城市(含省直、行業,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進行合規性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政策,應責令限期糾正。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重大決策事項時,住房城鄉建設廳可列席會議;加強對管委會會議紀要和決策事項的備案管理。
二、加強檔案報備審核。各省(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應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對突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應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
三、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每年組織對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政策執行、風險控制和規範服務等工作開展檢查,重點檢查涉險資金回收、分中心機構調整、騙提騙貸和大額資金轉存等情況。協調組織開展年度審計工作。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並通報管委會。對拒不整改的,約談管委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人。
四、實施管理績效考核。每年3月底前,會同同級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公積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管委會,並抄送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對考核優秀的,予以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換公積金中心負責人的建議。
五、加快監管系統建設。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統一部署,加快推進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確保資金、人員、設備及時到位。逐步統一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規範本地區業務系統建設,加強數據安全管理。
六、加強業務指導。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影響本地區住房公積金健康發展的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業務創新,努力提高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
七、組織開展全員培訓。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每年參訓人員不低於從業人員的20%。組織開展政治素質、廉潔從政和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指導公積金中心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八、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報送統計報表等相關信息。對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發生的資金風險、信息安全、人員違規違紀、重要社會輿情等問題,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每年組織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匯報。每半年總結本省(區)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情況並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九、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
台、網路等新聞媒體,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和相關政策規定。督促公積金中心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網站,受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積金行政複議工作。
十、加強部門協調。積極與財政、人民銀行、紀檢監察、審計、銀監等部門溝通協調,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監管合力。主動與專家學者溝通,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建設,充實經濟、金融、財會、法律、房地產、計算機等相關專業人員,保持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專項檢查和監管工作經費,確保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措施,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