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衛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農業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事部 人口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局 中醫藥局 扶貧辦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積極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進展,受到了農民的歡迎。一些試點地區在實踐中摸索出一些有效的做法,同時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為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為切實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統籌城鄉、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十分複雜、艱巨的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心組織,精心運作,務求紮實推進試點工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二、明確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先行試點,逐步完善和推廣。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是,研究和探索適應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醫療服務供需狀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措施、運行機制和監管方式,為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經驗。各地區在試點期間不要定指標,不要趕進度,不要盲目追求試點數量,要注重試點質量,力爭試點一個成功一個,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各地區試點工作多是在2003年下半年開始啟動的,為有充分時間紮實做好試點工作,2004年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數量。
三、必須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一定要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嚴禁硬性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指標、向鄉村幹部搞任務包乾攤派、強迫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代繳以及強迫農民貸款繳納經費等簡單粗暴、強迫命令的錯誤做法。各地區要加強督查,發現這些問題,必須及時嚴肅查處,堅決予以糾正。
四、深入細緻地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和引導工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真正受到農民的擁護,是這項制度不斷發展的基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疑慮和意見,有針對性地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樹立互助共濟意識,自覺自愿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切實加強組織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試點地(市)人民政府要儘快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發展改革、審計、食品藥品監管、中醫藥、扶貧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設辦公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衛生部成立專家技術指導組,重點做好吉林、浙江、湖北、雲南四省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評估和全國省級業務骨幹人員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成立省級專家技術指導組,指導試點縣(市)的工作。
試點縣(市)要成立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建立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管理。縣、鄉經辦機構的設立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配備人員,保證工作需要,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從現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中調劑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為試點縣(市)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適當提供啟動經費。
六、慎重選擇試點縣(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原則上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根據以下四個方面綜合考慮:一是縣(市)人民政府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高度重視,積極主動地提出申請;二是縣(市)財政狀況較好,農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能力和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較強;四是農村基層組織比較健全,領導有力,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積極性較高。暫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先不要急於開展試點,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七、認真開展基線調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組織有關專家,制訂統一的基線調查方案,重點對試點縣(市)的經濟發展水平、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現狀、農民疾病發生狀況、就醫用藥及費用情況、農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願等進行摸底調查。已正式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但尚未開展或未按要求開展基線調查的試點縣(市),要抓緊時間,儘快完成這項工作,減少試點工作的盲目性。
八、合理確定籌資標準
要根據農民收入情況,合理確定個人繳費數額。原則上農民個人每年每人繳費不低於10元,經濟發達地區可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根據農民收入水平及實際需要相應提高繳費標準。要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中央財政對中西部除市區以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平均每年每人補助10元,中西部地區各級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總額不低於每年每人10元,東部地區各級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總額應爭取達到20元。地方各級財政的負擔比例可根據本地經濟狀況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制訂實施細則,儘快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患大病的貧困農民提供一定醫藥費用補助,對患特種傳染病的農民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扶貧和醫療救助等工作結合起來,共同推進和發展。
九、進一步完善資金收繳方式
要改進農民個人繳費收繳方式,可在農民自願參加並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鄉(鎮)農稅或財稅部門一次性代收,開具由省級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也可採取其他符合農民意願的繳費方式。各地區應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周期與財政年度一致起來。地方各級財政要在農民個人繳費到位後,及時下撥補助資金,不得弄虛作假,套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一旦發現要嚴肅查處。
十、合理設定統籌基金與家庭賬戶
各試點縣(市)要在堅持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方式,鼓勵基層積極創新。要積極探索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補助為主、兼顧小額費用補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統籌基金的同時,可建立家庭賬戶。可用個人繳費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賬戶,由個人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個人繳費的其餘部分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建立大病統籌基金,用於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或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個人繳費劃入家庭賬戶的比例,由各地區合理確定。
十一、合理確定補助標準
各試點縣(市)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在充分聽取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基線調查、籌資總額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民就醫可能增加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大額或住院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並根據實際及時調整,既要防止補助比例過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澱過多,影響農民受益。在基本條件相似、籌資水平等同的條件下,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試點縣(市)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差距不宜過大。各地區根據實際確定門診費用的報銷比例,引導農民合理使用家庭賬戶。家庭賬戶節餘資金,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二、探索手續簡便的報賬方式
農民在縣(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並墊付規定費用,然後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縣(市)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核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墊付資金,保證定點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審核診療項目和費用賬目時,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規定的情況,不予核銷,已發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農民經批准到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可先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再由本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及時審核報銷。
十三、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等部門要組織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擠占挪用。一旦發現有挪用或貪污浪費基金等行為的,要依法嚴處。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採取統一招標方式,選擇網點覆蓋面廣、信譽好、服務質量高、提供優惠支持條件多的國有商業銀行作為試點縣(市)基金代理銀行。可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基金專用賬戶。所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全部進入代理銀行基金專戶儲存、管理。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交由財政部門審核開具申請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直接將資金轉入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做到銀行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十四、加強基金監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農民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利,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試點縣(市)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當地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計畫,定期予以專項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各行政村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十五、努力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各地區要將試點工作同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縣(市)、鄉(鎮)、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的建設,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堅持預防為主,做好農村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要積極推進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內部改革,推動鄉(鎮)衛生院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工作,實行全員聘用制。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間的縱向合作,使縣級醫療機構的技術服務向鄉(鎮)延伸,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服務向村延伸,同時鼓勵發展民辦醫療機構,讓農民不出村、鄉就能享受到較好的衛生服務。要制定引導醫學院校大學畢業生到農村工作鍛鍊的政策,加大城市衛生支農工作力度,加強基層衛生人員培訓,多方面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素質。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制訂和完善診療規範,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切實加強監管,嚴格控制醫療收費標準,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向農民提供合理、有效、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要轉變觀念,轉變作風,立足於為民、便民、利民,端正醫德醫風,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深入到農民家庭開展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千方百計為農民節約合作醫療經費,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最大的效益。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和優勢,積極運用中醫藥為農民提供服務。
十六、加強農村藥品質量和購銷的監管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嚴格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標準,規範農村藥品採購渠道,切實加強對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力度,保證農民用藥有效、安全。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衛生行政部門要規範醫療衛生機構用藥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採購,也可由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代購藥品,嚴格控制農村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關於加強藥品質量和購銷監管的具體辦法,由食品藥品監管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領導,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結合本地區試點工作實際,不斷調整和完善試點方案,扎紮實實地做好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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