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鼓勵市場競爭,促進資費水平下降,結合當前逐漸成熟的電信市場情況,經徵求各方面意見並認真研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進一步放寬對固定本地電話等業務資費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固定本地電話業務的基本月租費和本地網營業區內通話費,以及本地網無線接入電話(俗稱“無線市話”或“小靈通”)業務基本月租費和本地網通話費的資費水平實行上限管理。具體管理方式是:電信企業應當至少向用戶提供一款與現行標準資費的資費結構、計費單位相同,且上述資費均不高於現行標準資費的資費方案。現行標準資費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1年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時確定的固定本地電話的基本月租費、本地網營業區內通話費,以及現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本地網無線接入電話基本月租費、本地網通話費的標準資費。同時,電信企業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用戶需求制定其他資費方案,自主確定資費結構、計費單位和資費標準。
二、出租電路長期租用資費實行上限管理。上限標準暫按《關於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的通知》(信部聯清[2000]1255號,以下簡稱“1255號文”)規定標準執行。對於1255號文中未列明速率的出租電路業務資費標準,由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參照已列明速率的業務資費標準自主確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固定本地電話業務、本地網無線接入電話業務的資費方案以及省內、本地網內出租電路長期租用業務的資費標準,在執行前由省級電信企業報當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國內跨省(區、市)以及國際、港澳台的出租電路長期租用業務資費標準,由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在執行前還應由省級電信企業報當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四、上述業務的資費方案由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或省級企業(分、子公司)制定或調整,其他下屬企業不得自行制定或調整。省級企業(分、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資費方案須經其集團公司同意。
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在制定或批覆同意下屬省級企業的資費方案時,應將其資費方案或批覆意見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各電信企業在制定資費方案時應科學合理、簡單清晰,並進一步控制資費方案的種類;在業務宣傳推廣時應全面、準確,要將包括標準資費方案在內的所有在售資費方案向用戶明示,供用戶自主選擇,不得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
各電信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電信資費的研究和內部管理,通過技術、服務和管理創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進電信資費總體水平穩步下降,讓廣大用戶共享電信發展和改革的成果。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要加強指導監督,做好資費備案工作,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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