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的意見

(一)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的必要手段。 (二)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 (三)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實現住房公積金全過程監管的有效保障。

發文單位:住建部 財政部 發改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銀監會
文 號:建稽[2010]102號
發布日期:2010-8-27
執行日期:2010-8-27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銀監局,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決定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試行督察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的必要手段。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解決城鎮居民基本住房問題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區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和政策、擠占挪用和騙提騙貸等問題時有發生,損害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充實監管力量,強化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工作。試行督察員制度十分必要。
(二)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督察員承擔住房公積金督察任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運作、監管活動進行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依法制止違法違規問題,不干預省級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不干預有關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和運作活動。
(三)試行督察員制度是實現住房公積金全過程監管的有效保障。試行督察員制度,有利於形成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管理和監督體制,確保法規政策落到實處;有利於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督,實現全過程監管,減少違法違規問題帶來的損失;有利於保障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二、試行督察員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試行範圍。督察員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後聘任。試行期間,督察員在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進行督察。
(五)工作任務。督察員主要圍繞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和資金安全情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督察工作。督察員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督察:
1、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情況;
2、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情況;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行管理情況;
4、擠占挪用和騙提騙貸等違法違規苗頭和行為;
5、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方面。
(六)工作原則。督察員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督察工作。督察員開展工作必須同時兩人以上。實行迴避制度,不派往原工作單位所在城市開展督察工作。
(七)工作方式。督察員不派駐試點城市,根據試點工作需要,按照統一部署,採用巡查方式,通過列席會議、查閱有關檔案和財務報表、召開專題會議、調查訪談等形式開展工作。督察員應及時了解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運作、監管以及試點工作等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依法制止,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並按規定程式提出督察意見和建議。
(八)聘任管理。住房公積金督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住房保障、金融、財務、項目開發建設等多個領域。督察員應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具有較強的原則性、組織性和紀律性。督察員管理辦法和工作規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

三、保障督察員制度有效試行

(九)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督察員開展工作。試點城市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人民銀行、審計、銀監等部門和單位,以及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為督察員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對督察員提出的督察意見,相關部門或單位應認真研究,按要求向督察員反饋整改情況。
(十)切實加強對督察員的管理和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要加強對督察員的管理和指導,確保督察員制度順利試行,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住建部 財政部 發改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銀監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