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沒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有關中央企業:
1、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的或者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
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體重大危險源的等級認定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3、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全面負責。
4、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具體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要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核銷。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要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反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奎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要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6、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壘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8、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3年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進行安全評價並符合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要求的,可不必進行安全評估。
9、安全評估報告要做到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方法科學,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7)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8)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10、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要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做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結論負責。
11、生產經營單位要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現場檢測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12、生產經營單位要對重犬危險源的安全狀況以及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檢驗,並做好記錄。
13、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間要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4、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5、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回響、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式與行動方案;
(8)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式;
(9)培訓與演練。
16、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報告制度:
(1)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二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三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並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各類信息的管理。
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
(2)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3)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4)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5)重大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6)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的情況;
(7)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8)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的情況;
(9)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10)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的情況;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2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2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罰款:
(1)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2)未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3)未對重大危險源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4)未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的;
(5)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的;
(6)末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監控的;
(7)未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入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必要的設備、設施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末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不認真履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3、在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出,從事安全評估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出現重大錯誤和評估失實,應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98號)的規定,發證機關應吊銷該中介機構的資質、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明知已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監管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單位在執行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協調司)。
二00五年九月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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