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粵法刑經文字第42號《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法院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違法所得都由自己揮霍,無法追繳的,應責令被告人退賠,其家屬沒有代為退賠的義務。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財產中有其個人應有部分的,只能在其個人應有部分的範圍內,責令被告人退賠。
二、如果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有一部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這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的義務。
三、如果被告人對責令其本人退賠的違法所得已無實際上的退賠能力,但其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並徵得被告人的同意,自願代被告人退賠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慮具體情況,收下其親屬自願代被告人退賠的款項,並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
四、屬於以上三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並必須執行,屬於以上第一、二兩種情況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賠的款項;屬於以上第三種情況的,其親屬自願代為退賠的款項,法院不應接收。
1987年8月26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