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檔案中,凡涉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字樣的,統一解釋為“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跨省開展涉稅鑑證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鑑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三、未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鑑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鑑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稅服務》板塊正式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並將每月進行更新。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檔案中,凡涉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字樣的,統一解釋為“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跨省開展涉稅鑒證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鑑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三、未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鑑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鑑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如果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必須具備註冊稅務師執業資質,成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納入稅務機關和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督管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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