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農墾商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1】農(墾)字第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業廳(局)、糧食廳(局)、供銷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農墾廳(局)、農墾農工商總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農墾總公司:

為了深化農墾系統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辦好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更好地發展農墾商業, 我們制定了《關於發展農墾商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農墾系統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實行了農工商綜合經營,產、供、銷一體化等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動了農工商聯合企業的發展。為了鞏固發展十多年來農墾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進一步辦好農工商聯合企業,更好地發展農墾商業,切實解決農墾商業流通領域裡的問題,根據國務院最近發出的國發[1991]42號檔案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墾商業企業的範圍

農墾系統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國農墾總公司及所屬從事商業經營的各公司;省、自治區、直 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及其所屬各公司;省轄市、地區(盟、自治州)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地轄市、縣(旗)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公司及以國營農場為依託建立的農工商公司和國營農場的商業服務網點。

全國各級農墾商業企業,必須經農墾主管部門審查,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統管社會商業的行 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商業經營活動。

二、農墾商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國務院國發【1979】183號檔案指出:“以國營農場為基礎辦的農工商聯合企業,是農工商綜合經營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組織。”國務院國發【1991】42號檔案明確指出:“農墾商業是國營商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營農場農工商綜合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

農墾商業是伴隨著農墾事業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特別是一九七九年全國農墾系統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興辦農工商聯合企業後,農墾商業有了較快的新發展。

農墾商業的發展,大大提高了農墾產品的商品率,加快了農墾經濟向商品化轉化的進程。有些農墾產品在當地城鄉市場占有重要地位。農墾商業的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帶動了整個農墾系統第三產業的發展,為勞動力就業開闢了新的途徑。農墾商業不僅為墾區和農場服務,還承擔為附近城市、農村、林區、工礦區等社會服務任務,每年都為墾區和農場以外的社會提供大量農畜土特產品和各種工業品。農墾商業已成為我國商品流通的一條重要渠 道,在發展商品經濟中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農墾商業的發展方針

中共中央【1986】8號檔案指出:“農墾商業要適應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以推動生產,搞活流通,方便生活為宗旨,做好供銷服務。”根據這一精神,農墾商業的發展必須堅持服務墾區,面向社會的宗旨,把為墾區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作為根本任務。同時,要堅持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城鄉人民生活服務,為外貿出口服務;堅持以公有制商業為主體的多渠道、少環節、開放式經營體制;形成農工商結合、內外貿結合、城鄉結合、四通八達的商業流通網路。

四、農墾商業的經營範圍

1 農墾商業是國營商業的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農墾商業企業進行年檢和登記註冊,應與其他國營商業企業同樣對待。

2 列入國家計畫收購的重要農畜土特產品及其加工品,在完成國家收購計畫後,農墾商業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經銷。

3 國營農場生產的糧食、油料,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後,農墾商業企業可以經營議價糧油,要服從商業部對議價糧油的收購、銷售、省間調劑實行指導性計畫管理和按年度制定下達分地區的購售計畫(國務院國發【1991】3號)。棉花購銷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4 農墾企業生產的國家實行專營的商品,按國家的有關專營政策辦理。

5 鑒於農墾商業肩負著為墾區農業生產服務的任務,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與供應,按農業部、商業部《關於國營農場執行化肥、農藥、農膜專營決定的補充通知》【(1989)農(墾)字第102號、(1989)商(農)字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農墾商業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

根據國務院《關於打破地區間市場封鎖,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國發【1990】61號檔案)的精神和以國營商業為主渠道的“多種流通渠道,多種經營形式,減少中間環節”的商業經營體制改革精神,農墾商業企業應與其他國營商業企業一樣,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 的範圍內,在同等條件下進行商業經營,不受行政區劃,經營層次的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 內自主地開展商業經營活動。

1 農墾商業企業應與其他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一樣,可採取批發、零售、批零兼營、聯購聯銷、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

2 進一步發展農工商“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經營方式,鞏固農工商聯合企業的成果。要充分利用農墾商業在城鎮的網點,採取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農商聯合、工商聯合、商商聯合、商運聯合等多種形式,把商品流通搞活。

3 發揮農墾資源的優勢,以農墾拳頭產品和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組建農墾系統內跨地區的生產銷售聯合體或企業集團。還可以打存部門、行業界限,在隸屬關係不變的情況下,參加農墾系統外的商貿企業集團。

4 有條件的墾區和農墾商業企業,經農墾主管部門審核,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大中城市和商品集散地,建立農墾貿易中心和批發產錫市場,實行開放式經營。商業、工業、 農業企業,全民、集體、私營企業和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本地、外地產品都可以在貿易中心和批發交易市場成交。農墾貿易中心和批發交易市場所需建設用地,要納入當地城鎮建設規劃,請當地政府予以支持。

六、加強對農墾商業的領導

1 國家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墾主管部門,要通過政策、法規、審計、信息、規劃等手段,加強對農墾商業的領導和管理。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在有關會議、業務活動和人員培訓等方面,要將農墾商業企業列上戶頭。農墾商業企業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及商業、工商行政管理和農墾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取得他們的支持和指導。

2 農墾商業企業要加強與計畫、財政、金融、稅務、物價、鐵路、交通等部門的聯繫,主動取得他們的支持和幫助,爭取一些優惠政策。

3 農墾商業流通網點的布局,要結合墾區和國營農場建設,通盤規劃,合理設定,協調發展。在城市建設的商業網點,要按照商業部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九日發布的《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對那些商業網點少的邊遠墾區和農場,要支持私營企業和個人合夥 、個體工商戶運銷農副土特產品及日用工業品。

4 要加強商業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加工、倉儲、冷藏、運輸、檢測等設施要配套,但要注意不搞重複建設,商業部門已建有上述設施的地方,農墾商業要充分利用。各級農墾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當地財政部門協商,對於農墾商業企業進行商業設施建設的資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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