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保監發〔2010〕49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了加強機構監管,統一執法標準,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通知內容
行銷服務部監管
(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起,行銷服務部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監管,適用《規定》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照《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當地保監局申請設立行銷服務部。
(二)擔任行銷服務部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三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或者五年以上經濟工作從業經歷;
2、不具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性情形;
3、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是保險公司正式員工;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銷服務部負責人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本通知施行以後任命的行銷服務部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經任命的行銷服務部負責人,保險公司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條件更換負責人。
(三)行銷服務部負責人任職管理適用報告制。保險機構任命行銷服務部負責人,應當由任命機構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提交相關電子文檔:
1、行銷服務部負責人任職報告表;
2、任命決定;
3、新任行銷服務部負責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的簽名蓋章頁複印件;
4、新任行銷服務部負責人的學歷證、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複印件;
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申請設立行銷服務部的,需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除任命決定以外的上述材料,並在正式任命決定作出之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任職情況。
(四)保險機構不得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任職條件任命行銷服務部負責人,違反任職條件任命的,該任命無效,保監局應當責令保險機構限期改正。
(五)行銷服務部負責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以外,保監局可以視情形建議保險機構更換該負責人。
(六)《規定》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行銷服務部,可以繼續沿用原《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原《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期限屆滿應予延續或者依法變更的,向當地保監局申領《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省級分公司審批
本通知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規定》第四條指定的省級分公司。
分支機構改建
(一)《規定》施行以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擬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5、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6、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並有可行的應對措施;
9、擬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
10、擬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申請人以及當地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11、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改建應當提出改建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請書;
2、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3、保險公司同意改建的書面檔案;
4、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任職申報材料;
5、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6、計算機設備配置、套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7、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8、機構設定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9、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10、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11、改建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說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
12、擬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提交申請人以及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1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申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
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申請改建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營業部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改建為行銷服務部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
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准改建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規定》施行前已經設立的營業部和行銷服務部,為了符合《規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請改建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條件、程式適用《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的有關規定。
重大行政處罰
《規定》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下列行政處罰:
(一)保險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的保險行政處罰;
(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銷服務部負責人受到保險業市場禁入的保險行政處罰;
(三)保險機構受到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作出的單次罰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保險公司行銷服務部負責人任職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