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地位建議

關於教師地位建議是國際性教育檔案。1966 年 10 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各國政府間特別會議討論通過。包括前言和定義、適用範圍、指導原則、教育的目標與政策、教師培養、教師的繼續教育、僱傭及身份、教師的權利及責任義務、有效的教學及學習條件、教師工資、社會保障、教師的缺乏和最後規定 13 章 146 條。認為教師地位可從對其職責重要性及完成職責的能力評價的高度中看出來,也可從與從事其他職業的人相比較時,給予其工作條件、報酬和其他物質利益中看出來。

要求教師通過刻苦和不懈的學習,獲得和保持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要具有個人和集體的責任感。提出,“教師在履行職責上享有學術自由。⋯⋯在選擇和使用教材、選擇教科書以及運用教育方法方面,在得到認可的計畫範圍內,並在教育當局支持下,由教師起主要作用”,“在影響教師地位的諸要素中,應格外重視工資。因為如同其他專門職業一樣,除工資以外的其他要素諸如給予教師的地位或尊敬、對教師任務重要性的評價等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教師的經濟地位”,應支付給教師比類似或同等資格的其他職業較優的工資。對以後各國教師的培訓及提高地位產生重要影響。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檔案的實施成立聯合專家委員會,對修訂問題舉行多次會議,並請各國政府提出正式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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