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滿足人民民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促進醫療機構之間的有序競爭和醫療技術進步,降低醫療服務成本,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形式。
按照國家巨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對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取消政府定價。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並在其浮動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單位的實際醫療服務價格。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二、下放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許可權。
國家計委會同衛生部制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的方針政策、作價原則;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制定醫療服務成本測算辦法。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醫療服務價格的方針政策、作價原則,制定和調整本轄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只制定和調整主要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其他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地、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調整。
三、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全國實行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
在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新增的項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後試行,並報國家計委和衛生部備案。國家計委會同衛生部定期審核新增項目,確定統一規範的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四、改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法。
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的基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要依據醫療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並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及政府考慮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調整。在改革的過渡時期,可繼續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辦法,調整不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
政府指導價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分級制定指導價格,適當拉開差價,以引導患者選擇醫療機構和醫生,促進醫療機構和醫生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放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供患者自願選擇的特需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以滿足不同層次患者的需求。
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的制定,要考慮社區衛生組織和中醫及民族醫的特點,有利於促進社區衛生組織、中醫及民族醫的發展。
對主要醫療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以及在較大範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價格主管部門應舉行價格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成本、價格監測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及成本構成要素的市場監測,為適時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提供依據。
五、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要加強價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增加價格透明度。按照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務項目名稱和價格。醫療機構在結算醫藥費用時,有義務以多種形式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意見印發前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凡與本意見相牴觸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計委和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