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09]2844號)的有關精神,我們組織修訂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以下簡稱新版項目規範),現印發你們,並就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是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規範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對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衛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各項工作。
二、全面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版項目規範公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的項目依據,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解。需合併、組合項目收費的,須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減輕患者費用負擔的原則從嚴審批。未列入新版項目規範的,原則上應公布取消;確需保留的,要於2013年5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審核,審核期間可繼續執行。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區已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清理規範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允許在本地區實施的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等具體實施意見。本地區尚無條件實施的新版項目規範中的其他項目,不得向社會公布。
嚴格控制單獨收費耗材的品種和數量。明確為可以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要同時明確相應的具體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制定規範後的檢驗類項目價格不得區分試劑或方法,要充分考慮當地醫療機構主流檢驗方法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勵適宜技術的使用。
三、從嚴控制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等部門負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審核並在本地試行,試行期不超過2年。試行期後需繼續實施的,應在試行期結束半年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審核;試行期結束後,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繼續執行的,要停止收費。各地要加強前期審核,不得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清理規範期間,各地不得審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四、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各地在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中,要加強地區間溝通和協調,認真做好新舊項目價格水平銜接。要做好與公立醫院改革、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銜接。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政策。開展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試點的地區,應結合新版項目規範的實施,進一步完善病種服務內容,逐步將療效可靠、價格合理的新技術、新方法套用到按病種收費的服務包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在不增加民眾負擔的前提下,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等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大型設備檢查價格,並做好與相關醫改政策銜接。
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
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