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發揮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示範引導作用,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簡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現就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定。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契約,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二、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契約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定,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三、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係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契約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契約;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契約,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對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創業有關扶持政策。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當訂立離崗協定,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契約。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定,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四、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定創新型崗位
在事業單位設定創新型崗位,是促進事業單位全面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優勢,加快推動科技創新。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定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崗位”),並按規定調整崗位設定方案。通過調整崗位設定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申請設定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崗位工作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契約,聘用契約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契約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契約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條款。
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兼職。事業單位設定流動崗位,可按規定申請調整工資總額,用於發放流動崗位人員工作報酬。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定,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五、組織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到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具體措施,做到真正切實管用;要加強組織實施,指導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落實檔案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要搞好跟蹤服務,切實解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中的實際困難,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為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投身創新發展實踐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時,要通過完善聘用契約管理、強化考核等辦法,加強規範管理;指導事業單位按規定定期將離崗創業人員情況按程式報主管部門並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要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問題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內容解讀
2017年3月,人社部印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具體情形和保障措施,並提出實施要求。
《指導意見》著眼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以及大力推進創新創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發揮事業單位示範引導作用,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技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四種情形和支持鼓勵的具體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並可以依協定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專技人員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三是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定創新型崗位,可以通過設定特設崗位、流動崗位選拔、吸引創新人才,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鼓勵績效工資分配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人員傾斜,等等。《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不同創新創業方式應採取的人事管理辦法,並提出事業單位可與創新創業專技人員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約定相關權利義務等內容。
《指導意見》強調,各級人社部門要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具體措施,做到真正切實管用;要指導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落實檔案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要搞好跟蹤服務,為事業單位專技人員投身創新發展實踐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時,要通過完善聘用契約管理、強化考核等辦法,加強規範管理;指導事業單位按規定定期將離崗創業人員情況按程式報主管部門並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