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是財政部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而作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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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現就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明確結轉結餘資金的範圍及清理措施

(一)關於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尚未下達地方和部門、留在各級財政部門的結轉結餘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資金(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餘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餘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已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最遲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地方規定時間更為提前的,從其規定。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預算尚未下達到地方和部門、留在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中的結轉資金,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礎上實行更嚴格的統籌使用措施。

(三)關於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轉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轉移支付。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並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轉兩年以上的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的結轉結餘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關於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

部門預算結餘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財政收迴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餘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借記“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應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二、規範結轉結餘資金收回程式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規定,儘快組織對本省(區、市)截至2014年底的財政存量資金進行清理統計,並將執行國辦發〔2014〕70號檔案的情況,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統籌使用財政存量資金的情況,按照附屬檔案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2015年3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二)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2014年底財政存量資金清理統計情況,對省級財政部門應交回結轉結餘資金,採取預上繳、後清算方式辦理,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專項上解中央財政,年終結合專員辦審核意見據實清算。

(三)各專員辦應對本地財政部門報送財政存量資金統計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嚴格審核,於2015年5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報財政部。

(四)為做好政策銜接,按照《通知》規定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交回上級財政或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的結轉結餘資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實際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調整;2月28日後不得再形成實際支出,否則須追溯調整。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後年度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管理,按照程式重新申請和安排。

(五)以後年度收回財政存量資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三、建立財政存量資金定期報告制度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跟蹤監控本省(區、市)財政存量資金情況,按照附屬檔案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統計匯總財政存量資金,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送財政部,並抄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每季度本省(區、市)財政存量資金情況與上一季度財政存量資金情況、本季度財政庫款餘額等進行比較,分析增減變化及差異原因,撰寫分析報告隨同財政存量資金表格一併報送財政部。

四、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通知》有關要求,加快制定各項財政存量資金管理辦法,著力建立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編制、執行等掛鈎機制。現有管理辦法與《通知》相衝突的,要儘快修改完善。

(二)加強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編制管理,逐步推進實行地方中期財政規劃管理,不斷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加快預算批覆和轉移支付下達進度,杜絕各類虛假列支行為,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存量資金。

(三)發揮資金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目標,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儘快撥付投入使用;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主要統籌用於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鐵路公路建設、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領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強化檢查督促。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檢查,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嚴格落實國務院規定,對支出進度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力的地區或部門及時通報或約談。

特此通知。

財政部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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