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0月21日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契約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併收取價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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