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擊道路運輸非法營運行為的通告

《關於打擊道路運輸非法營運行為的通告》是為加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淨化道路運輸市場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運輸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發布。

通告發布

為加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淨化道路運輸市場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運輸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打擊道路運輸非法營運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通告內容

一、本通告所稱非法營運,是指未取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道路運輸許可事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在本市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公車站、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非法營運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以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在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廣州火車站、廣州火車南站、廣州火車東站及長途汽車客運站、大型批發市場周邊等重要公共場所從事非法營運的,由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法從重處罰。

三、在本市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公車站、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阻攔行人、拉客、候客、兜客,為從事非法營運提供便利,不聽執法人員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四、從事非法營運,阻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一)阻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暫扣涉嫌非法營運車輛的;

(二)阻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車輛行駛的;

(三)阻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取證,強行沖卡、逃逸的;

(五)威脅、恐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

(六)故意傷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聚眾鬧事,圍攻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依法從重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五、從事非法營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或者第一百條規定處罰:

(一)偽造、變造、買賣車輛號牌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駕駛證,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二)買賣、使用偽造和變造的上述第(一)項規定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四)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五)偽造、變造、倒賣車票的;

(六)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六、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噴塗出租汽車外觀顏色、企業名稱、監督電話等服務標誌,張貼價目表、告示貼,安裝頂燈、計價器、車輛防偽等服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重處罰。

七、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分別依法對非法營運進行處罰;但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行為人在非法營運活動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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