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發布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意見全文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自1985年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以來,居民身份證的套用越來越廣泛,在便利公民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隨著社會動態化、信息化的加快發展,居民身份證管理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民眾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或丟失、被盜補領回戶籍所在地辦理不方便,丟失居民身份證掛失缺乏渠道,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隱患。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民眾新期待,切實解決居民身份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需要充分發揮制度優勢,著力改革運行機制,依託公安機關建成的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的部署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以法律為依據,以信息化為支撐,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完善機制,堵塞漏洞,為民眾辦理居民身份證提供更多的便利,為居民身份證社會套用創造更安全的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二)基本原則。立足我國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化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方便民眾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和掛失申報、丟失招領,不斷滿足用證部門和單位身份信息核查的需求;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份證及冒名掛失等問題發生,確保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安全可控,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標。大力推進人口信息管理技術創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統套用,依託部級人口管理業務支撐信息平台、全國居民身份證信息資料庫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實現居民身份證辦理經濟便利、使用高效安全。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重點任務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布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布。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噹噹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民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5、嚴格身份信息核驗。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身份信息核驗制度,認真核驗申請人與人口系統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對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6、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制度。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對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7、嚴格執行工本費收費標準。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二)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範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程式。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實的應噹噹場受理。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應當現場比對指紋信息。
3、提供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信息更新,通過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和全國人口信息社會套用平台,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建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制度
1、設立丟失招領視窗。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視窗,負責接收民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民眾提供查詢服務。
2、規範丟失招領程式。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民眾主動上交撿拾到的居民身份證。對收到民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並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繫條件的要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還丟失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為切實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便利廣大官兵工作、生活,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開展。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各地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明確職責任務,創新工作機制,努力為民眾辦理居民身份證提供便利,為民眾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證創造條件。
(二)落實工作保障。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涉及系統建設、設備配備、宣傳發動等諸多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落實經費保障、人員保障和技術保障。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流動人口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現有技術力量配備等實際情況,抓緊編制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經費預算,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經費裝備支持。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驟,把職責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崗位,確保每項工作、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加強人員培訓,熟練掌握具體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高效、規範、平穩推進。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大宣傳力度,全面闡述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積極回應民眾關切。要總結推廣各地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真正把這項順民意、惠民生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