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是為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信息

政策全文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指導意見》指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明確中央與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質量水平和支出責任,以標準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時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於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進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規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推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統一,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基本公共服務質量水平有效銜接,以標準化手段最佳化資源配置、規範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明確權責關係、創新治理方式,確保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民、兜住底線、均等享有,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力爭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標準化手段得到普及套用,系統完善、層次分明、銜接配套、科學適用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

《指導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的重點任務:一是完善各級各類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構建涵蓋國家、行業、地方和基層服務機構4個層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二是明確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質量要求,提出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優軍服務保障、文體服務保障等9個方面的具體保障範圍和質量要求。三是合理劃分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明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兜底職能,明確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制定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四是創新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機制,要求促進標準信息公開共享,開展標準實施監測預警,推動標準水平動態有序調整,加強實施結果反饋利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鼓勵開展創新試點示範。

《指導意見》從加強統籌協調、落實相關保障、強化責任擔當3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並明確了重點任務的分工方案,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有效落實。

內容解讀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明確,要從國家、行業、地方、基層4個層面構建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並明確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兩個時間節點的具體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十二五”和“十三五”時期,我國先後制定並實施了兩部國家級基本公共服務規劃,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覆蓋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基本建成,各級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持續改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項目全面落實,保障能力和民眾滿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著發展不平衡不充分、質量參差不齊、服務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等問題。

為此,《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規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推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統一,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基本公共服務質量水平有效銜接,以標準化手段最佳化資源配置、規範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明確權責關係、創新治理方式,確保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民、兜住底線、均等享有,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力爭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標準化手段得到普及套用,系統完善、層次分明、銜接配套、科學適用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

《指導意見》提出了以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為統領,提出了涵蓋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優撫安置、殘疾人服務等9個領域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質量要求。

《指導意見》按照系統性、層次性和協調性的要求,從國家、行業、地方、基層服務機構4個層面,構建了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總體框架。其中,國家層面要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支付類別、服務對象、質量標準、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等。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各行業領域發展特點,制定各行業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實施方案,系統梳理並修訂完善現有標準規範,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標準,完善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管理等軟硬體標準要素,提出促進標準落地實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各行業領域標準規範,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空間布局、人口結構和變動趨勢、文化習俗等因素,經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規劃和標準銜接並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後,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直接面向服務對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嚴格執行各級各類標準規範的基礎上,按照方便實用、清晰明了、簡單易行的要求,結合實際建立服務指南、行為規範、質量承諾、服務記錄追溯、服務績效評價等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地方政府要按照《指導意見》精神,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各行業領域標準規範與本地實際相結合,經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規劃和標準銜接並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後,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地方標準既要覆蓋全部戶籍人口,也要逐步實現常住人口全覆蓋,並引導公共服務資源向廣大農村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對於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地方標準水平既不得低於國家標準,也不得脫離實際盲目攀高,切實避免過高承諾、過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攬,確保財力有保障、服務可持續。

《指導意見》還從加強統籌協調、落實相關保障、強化責任擔當3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並明確了重點任務的分工方案,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有效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明確國家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質量水平和支出責任,以標準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時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於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進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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