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0〕10號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財稅〔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於2009年12月31日到期後,繼續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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