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一)分資源區制定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 附屬檔案:全國風力發電標桿上網電價表 【電價】0.51元

發改價格[2009]190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範風電價格管理,促進風力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決定進一步完善我委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風電價格管理
(一)分資源區制定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按風能資源狀況和工程建設條件,決定將全國分為四類風能資源區,相應制定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
今後新建陸上風電項目,包括沿海地區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上的潮上灘涂地區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島地區,統一執行所在風能資源區的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跨省區邊界的同一風電場原則上執行同一上網電價,價格標準按較高的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執行。
(二)海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今後將根據建設進程,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省級投資及能源主管部門核准的風電項目,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二、繼續實行風電價格費用分攤制度
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全國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分攤解決。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調整後,風電上網電價中由當地電網負擔的部分要相應調整。
三、有關要求
(一)上述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實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風電項目,上網電價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各風力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風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風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確保風電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附屬檔案:全國風力發電標桿上網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全國風力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列表

Ⅰ類資源區
【電價】0.51元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除赤峰市、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以外其他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伊犁哈薩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
Ⅱ類資源區
【電價】0.54元
【地區】河北省張家口市、承德市;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通遼市、興安盟、呼倫貝爾市;甘肅省張掖市、嘉峪關市、酒泉市
Ⅲ類資源區
【電價】0.58元
【地區】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龍江省雞西市、雙鴨山市、七台河市、綏化市、伊春市,大興安嶺地區;甘肅省除張掖市、嘉峪關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烏魯木齊市、伊犁哈薩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區;寧夏回族自治區
Ⅳ類資源區
【電價】0.61元
【地區】除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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