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二條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第十九條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製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9月30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135 號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因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海關依法撤銷報關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並被撤銷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3年的。
第九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考生應當在網上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到有關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準考證主證、副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
直屬海關及受委託的隸屬海關應當根據統一合格分數線,及時公布成績合格、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名單。
第十三條 考生對考試分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條 根據海關公布的名單可以申請報關員資格的考生,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十五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准考證主證;
(三)學歷證書;
(四)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屬檔案2)。《授權委託書》應當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註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十九條 海關決定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製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註冊。
第二十一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後,因故損毀、遺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式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人向原發證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省級報刊聲明;
(二)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考生以偽造檔案、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通過2005年度報關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向原報考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附屬檔案:1.報關員資格證書申請表(略)
2.授權委託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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