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正文
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財預〔201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後,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許可權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國辦發〔2013〕96號檔案等規定,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有利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財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要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始終準確把握並牢固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二、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調整實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確定的服務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實施。
三、嚴格規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契約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契約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五、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契約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契約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並將排查和整改結果於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財 政 部
2017年5月28日
政策解讀
2017年6月2日,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以下簡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印發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後,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落實以事定費、費隨事轉,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與此同時,一些地區違反政府採購法和國辦發〔2013〕96號等檔案規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許可權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不僅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預算法(2014年修訂)精神不符,而且影響了經濟財政健康、可持續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明確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近期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法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依法依規對PPP、政府投資基金等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各類合作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此次財政部進一步印發《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範,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
印發《通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的關鍵舉措,著力解決當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問題,有利於指導和督促地方把風險化解在源頭,對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
一是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回歸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
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等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三是嚴格規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是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契約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五是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有關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主體依法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
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包括內容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
二是要求各地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調整實施。
三是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確定的服務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四是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範實施。
政府購買服務如何體現預算管理要求
一是財政部門要實事求是、足額安排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二是購買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批覆的預算執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
三是購買服務期限要符合預算管理要求。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
防止政府購買服務領域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做法,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承接主體行為均提出明確要求,防止發生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一是明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行為邊界。《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契約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通過依法依規做出禁止性規定,指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正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精神,避免異化為變相舉債融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是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識別,防範經營風險。
三是規範承接主體融資行為。《通知》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契約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制度規定。
如何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
一是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
二是要求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契約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契約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
《通知》提出,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