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打造經濟新增長點的重要改革舉措。圍繞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廣泛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對統籌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工作具有戰略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推進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流程,加強監管,多措並舉,在財稅、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證社會資本和公眾共同受益,通過資本市場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指導意見
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為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讓廣大人民民眾享受到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經濟成長新動力,現就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契約,明確責權利關係,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有利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作為社會資本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承擔公共服務涉及的設計、建設、投資、融資、運營和維護等責任,政府作為監督者和合作者,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直接參與,加強發展戰略制定、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績效考核等職責,有助於解決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有利於打破行業準入限制,激發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各種不合理限制,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給予中小企業更多參與機會,大幅拓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的發展空間,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潛力,有利於盤活社會存量資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公共服務資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經濟成長點,增強經濟成長動力。
(三)有利於完善財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運營補貼等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對價,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價支付依據,並納入預算管理、財政中期規劃和政府財務報告,能夠在當代人和後代人之間公平地分擔公共資金投入,符合代際公平原則,有效彌補當期財政投入不足,有利於減輕當期財政支出壓力,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波動,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二、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借鑑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情況,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和投入方式,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五)基本原則。
依法合規。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制度體系,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確保項目規範實施。
重諾履約。政府和社會資本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必須樹立契約理念,堅持平等協商、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嚴格履約。
公開透明。實行陽光化運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重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
公眾受益。加強政府監管,將政府的政策目標、社會目標和社會資本的運營效率、技術進步有機結合,促進社會資本競爭和創新,確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積極穩妥。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因地制宜,探索符合當地實際和行業特點的做法,總結提煉經驗,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模式。堅持必要、合理、可持續的財政投入原則,有序推進項目實施,控制項目的政府支付責任,防止政府支付責任過重加劇財政收支矛盾,帶來支出壓力。
(六)發展目標。立足於加強和改善公共服務,形成有效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規範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培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市場。著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改造,爭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減少地方政府性債務。在新建公共服務項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三、構建保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持續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
(七)明確項目實施的管理框架。建立健全制度規範體系,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證項目實施質量。進一步完善操作指南,規範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操作流程,明確操作要求,指導社會資本參與實施。制定契約指南,推動共性問題處理方式標準化。制定分行業、分領域的標準化契約文本,提高契約編制效率和談判效率。按照預算法、契約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細則,規範選擇合作夥伴的程式和方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八)健全財政管理制度。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統籌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促進中長期財政可持續發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務成本財政管理和會計制度,創新資源組合開發模式,針對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支付機制,將項目涉及的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和其他支付對價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並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和賤賣。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依法獲得的國有資本收益、約定的超額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應上繳國庫。
(九)建立多層次監督管理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發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社會資本也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建議發起。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不同領域的行業技術標準、公共產品或服務技術規範,加強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公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後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將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鈎,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價的重要依據,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項目實施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十)完善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積極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價格改革,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加快理順公共服務價格。依據項目運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健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廣泛聽取社會資本、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確保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及時披露項目運行過程中的成本變化、公共服務質量等信息,提高定價調價的透明度。
(十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推進相關立法,填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立法空白,著力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與現行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問題,明確政府出資的法律依據和出資性質,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的責權利關係,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穩定的政策預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立足當地實際,依據立法法相關規定,出台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進一步有針對性地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運用。
四、規範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
(十二)廣泛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將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在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大力推動融資平台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契約方式,明確責權利關係。嚴禁融資平台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十四)提高新建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財政收支平衡狀況,統籌論證新建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保證決策質量。根據項目實施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選擇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運作方式。
(十五)擇優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對使用財政性資金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對價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契約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依託政府採購信息平台,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項目採購信息。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擇優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夥伴。加強項目政府採購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採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十六)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樹立平等協商的理念,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按照激勵相容原則科學設計契約條款,明確項目的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收益回報機制、退出安排、應急和臨時接管預案等關鍵環節,實現責權利對等。引入價格和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充分考慮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如單方面構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賠償。建立投資、補貼與價格的協同機制,為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創造條件。
(十七)增強責任意識和履約能力。社會資本要將自身經濟利益訴求與政府政策目標、社會目標相結合,不斷加強管理和創新,提升運營效率,在實現經濟價值的同時,履行好企業社會責任,嚴格按照約定保質保量提供服務,維護公眾利益;要積極進行業務轉型和升級,從工程承包商、建設施工方向運營商轉變,實現跨不同領域、多元化發展;要不斷提升運營實力和管理經驗,增強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諮詢、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要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促進項目增效升級。
(十八)保障公共服務持續有效。按照契約約定,對項目建設情況和公共服務質量進行驗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標準的,社會資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並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健全契約爭議解決機制,依法積極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當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項目資產移交時,要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
五、政策保障
(十九)簡化項目審核流程。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契約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最佳化辦理程式,主動加強服務,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二十)多種方式保障項目用地。實行多樣化土地供應,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建成的項目經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性質不變,待契約經營期滿後,連同公共設施一併移交政府;實現抵押權後改變項目性質應該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收入參照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出資人,制定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十一)完善財稅支持政策。積極探索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財政出資引導設立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支持基金,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提高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探索通過以獎代補等措施,引導和鼓勵地方融資平台存量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實和完善國家支持公共服務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項目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在承擔有限損失的前提下,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基金,並通過引入結構化設計,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
(二十二)做好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應創新符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特點的金融服務,最佳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中長期貸款優勢,參與改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拓寬項目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運營主體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融資。鼓勵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鼓勵社保資金和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創新運用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項目資產支持計畫等多種方式參與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走出去”項目,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中長期信貸支持。依託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範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融資。
六、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相關領域具體工作,加強對地方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和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完善體制機制。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探索完善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已有規劃和各地實際,出台具體政策措施並抓好落實;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地實施。
(二十四)加強人才培養。大力培養專業人才,加快形成政府部門、高校、企業、專業諮詢機構聯合培養人才的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加大人才培訓力度,開展業務人員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統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進一步整合專門力量,承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職責,提高專業水平和能力。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規劃指導、識別評估、諮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項目實施公開透明、有序推進。
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落實。財政部要強化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相關報導
2015年5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充分激發社會資本活力,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經濟成長新動力作出了重要部署。
《意見》指出,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意見》明確了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PPP模式的工作要求。一是明確工作原則和目標。堅持依法合規、重諾履約、公開透明、公眾受益、積極穩妥五項原則,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形成有效促進PPP規範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培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PPP市場,著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新建項目逐步增加使用PPP模式的比例。二是構建制度體系。明確實施管理框架,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加強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監管,完善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三是規範項目實施。鼓勵廣泛採用PPP模式,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新建項目要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保證決策質量。依託政府採購信息平台,依法擇優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夥伴,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社會資本要增強責任意識和履約能力。健全契約爭議解決機制。四是構建政策保障。簡化項目審核流程,建立聯評聯審機制,實行多樣化土地供應方式,完善財稅支持政策,鼓勵做好金融服務。
《意見》強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推廣PPP模式的指導和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完善體制機制。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規劃指導、宣傳培訓、績效評價、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統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進一步整合專門力量,承擔PPP模式推廣職責,提高專業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