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法務部重新設計印製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執業證書”)。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自該日起,作出準予律師執業、準予律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或者準予換(補)發執業證書的,應當向申請人頒(換、補)發新版執業證書,並於2009年12月31日前將此前頒發的原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原執業證書”)全部換髮為新版執業證書。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證人依法取得的原執業證書或者新版執業證書均為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執業證書停止使用。原執業證書式樣和新版執業證書式樣可以登錄法務部網站查閱。請有關單位、個人注意識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真偽,並支持律師依法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