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0]2643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國 資 委

電 監 會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信委(工信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國資委、能源局,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要求,我們制定了《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電能利用效率,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保

障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資源利用效率,改進用電方式,實現科學用電、節約用電、有序用電所開展的相關活動。

第四條 滿足電力需求應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的原則,在增加供應的同時,統籌考慮並優先採用需求側管理措施。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一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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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應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電網企業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自行開展並引導用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為其他各方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國家鼓勵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

織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案,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資源潛力調查、市場分析等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目標和電力供需特點,將通過需求側管理節約的電力和電量,作為一種資源納入電力工業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和地區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推動並完善峰谷電價制度,鼓勵低谷蓄能,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實行季節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制度,支持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十二條 各地區有關部門定期選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需求側管理潛力較大的用戶,組織有關單位為其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諮詢服務,並鼓勵節能服務公司積極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加強對電力用戶用電信息的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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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為電力用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的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並加強考核。指標原則上不低於有關電網企業售電營業區內上年售電量的 0.3%、最大用電負荷的 0.3%。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通過實施有序用電減少的電力電量不予計入。

第十五條 鼓勵電網企業採用節能變壓器,合理減少供電半徑,增強無功補償,引導用戶加強無功管理,實現分電壓等級統計分析線損等,穩步降低線損率。

第十六條 鼓勵用戶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高效用電設備和變頻、熱泵、電蓄冷、電蓄熱等技術,合理配置無功補償裝置,加強無功管理,最佳化用電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十七條 鼓勵通過第三方機構認定電力電量節約量。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通過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達到本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 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達到本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 10%以上,100 千伏安及以上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範圍。

第十九條 有序用電應優先滿足維護社會秩序、避免發生人身或重大設備安全事故、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居民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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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需求。

第二十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每年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序用電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過程中,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好信息發布、監督檢查及相關統計工作,電網企業應做好配合,電力用戶應按照有序用電方案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所需資金來源於電價外附

加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差別電價收入、其他財政預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資金應主要用於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實施試點、示範和重點項目的補貼,實施有序用電的補貼和有關宣傳、培訓、評估費用。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計入供電成本。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於對電

力用戶用電信息進行採集、分析及對電力負荷進行控制的軟硬體平台和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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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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