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扶貧小額信貸資金的使用管理,探索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長效機制,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扶貧小額信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縣兩級設立的扶貧小額信貸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級扶貧小額信貸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和小額信貸風險擔保的資金。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 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重點用於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扶貧小額貸款的貼息,其所占總額比例應達60%以上。
第五條 貼息對象和使用範圍為: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60%的低收入農戶以及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貸款給予貼息。
第六條 貼息的貸款額度為:農戶每戶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能夠帶動貧困戶發展的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按每帶動一戶可申請貼息貸款額度2萬元,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貼息標準按其貸款額度的5%計算,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第七條 以縣為單位,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貸款貼息總額要控制在本縣年度貸款貼息總規模的40%以內。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60%的低收入農戶貼息應占農戶貸款貼息的60%以上。
第三章 風險擔保金的使用
第八條 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用於支持有關縣(市、區)開展扶貧小額信貸創新試點,專門用於為符合扶貧小額信貸條件的對象貸款提供無抵押擔保。可以整合對口幫扶單位支持資金、募集貸款農戶會員風險金等充實風險擔保金,鼓勵社會資金無償支持和參與。
第九條 開展扶貧小額信貸創新試點的縣(市、區)應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貸款推介擔保、農戶信用評價、農戶信貸項目對接等服務工作。
第十條 試點縣承擔扶貧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應按不低於風險擔保金金額的5倍發放小額擔保貸款,併合理確定利率水平。擔保對象、擔保額度以及各種對象擔保貸款比例按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貼息對象、額度和比例執行。
第四章 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農業局(農辦、扶貧辦)於每年 3月 31 日之前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農業廳報送補助資金申請檔案。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牽頭省婦聯、省計生協會根據各地上年度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本年度的貸款貼息需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分配建議和預算安排、各地資金申請檔案等確定當年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局(農辦、扶貧辦)牽頭婦聯、計生協會對申請信貸資金的貸款戶的貸款契約、利息單原件進行審核後,並經貸款發放金融機構確認後,匯總報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局(農辦、扶貧辦)審核情況將資金直接打入農戶“一卡通”或農民合作社的單位賬戶。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申請貼息資金時應附帶經扶貧部門確認的貧困戶名單。
第十四條 開展扶貧小額信貸創新試點的縣(市、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農業廳和財政廳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包括:試點工作方案、資金申請額度、縣級財政按照1:1比例配套的風險補償金的承諾函。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農業廳根據核定後的各縣(市、區)資金額度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應全額存入合作的金融機構並設立專戶,實行封閉運行。除退還貸款農戶會員風險金、扣劃應承擔擔保債務外只進不出。形成不良貸款超過貸款總額的5%時,應進行整頓,並由縣級補充風險金。各地應制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擔保金運行實施細則,明確經營目標,確保貧困戶能夠及時得到貸款。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局(農辦、扶貧辦)、財政局、人民銀行、銀監局、婦聯、計生協會應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局(農辦、扶貧辦)、婦聯、計生協會負責做好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篩選和小額貸款貼息的認定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小額信貸專項資金撥付和監督使用;人民銀行負責政策指導並協調落實扶貧信貸資金規模;銀監局負責做好相關信貸業務指導,並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做好風險防控工作;承貸金融機構對農業局(農辦、扶貧辦)認定的貸款申請對象,自主選擇,獨立審貸,按照相關貸款操作規程發放扶貧小額貸款。
第十九條 各級負責扶貧小額信貸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年度扶貧小額信貸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農業局(農辦、扶貧辦),重大事項應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和銀監局。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於無法按要求完成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擔保任務的縣,省財政將收回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原《福建省聯保扶貧開發小額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閩脫辦【1997】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