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工作流程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人民民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法〔2014〕1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政府採購工作流程及相關事項通 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政府購買服務當事人

(一)購買主體(採購人)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以及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本辦法實施購買服務。

(二)承接主體(供應商)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機構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但應相應調整財政經費保障方式和人員編制管理方式。鼓勵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三)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二、採購工作流程

(一)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人在實施採購前,應認真開展採購需求調研和諮詢論證,以確定合理的採購需求。採購需求應該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對重點考慮和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還應當通過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二)編報採購計畫

採購人應根據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任務等因素,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政府採購計畫並及時向財政部門申報。

(三)確定政府採購方式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組織實施採購前,根據採購項目特點,按照公開公正、方式靈活、程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合適的採購方式,形成實施方案後,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以公開招標為主的方式確定服務承接主體。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擬採用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對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政府採購規定分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方式購買。

(四)審批採購計畫

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和《重慶市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等規定,對購買主體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採購計畫進行審批。

(五)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通過重慶市政府採購網等指定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

(六)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採購

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具體運作方式和基本程式按《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採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的,具體運作方式和基本程式按《政府採購法》和《政府購買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評審結束後,採購人應當依法確定或者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八)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中標(成交)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採購代理機構應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九)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採購完成後,採購人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1、委託簽訂採購契約。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由採購代理機構代理簽訂契約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並作為契約附屬檔案存檔。

2、政府採購契約期限。對於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採購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採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契約,但應事前在採購檔案中載明。

3、政府採購契約由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蹤監管、績效考核評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4、契約的簽訂、管理、備案等,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十)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供應商應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定期自查,接受採購人及其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採購人應對供應商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

(十一)政府採購契約履約驗收

項目完成後,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積極按照採購契約約定組織履約驗收工作。

1、組織驗收。項目完成後,購買主體(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契約規定組織履約驗收。對於政府部門為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採購項目,供應商提交的服務成果應當在採購人內部公開;對於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採購項目,驗收時可以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並出具意見;對於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採購項目,驗收時還應按一定比例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

2、出具驗收報告。組織驗收完成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括每一項服務要求的履約情況。

3、違約處理。供應商不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的,採購人應當採取不予退還保證金、暫停或者不予支付採購資金、解除政府採購契約、進行民事訴訟等民事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將履約情況反饋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對供應商違約行為予以處理。

(十二)政府採購資金支付

項目經驗收合格的,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和相關支付程式及時支付採購資金。有特殊情況的,應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採取其他方式支付。

三、採購項目評價

採購項目完成後,採購人、服務對象及財政部門應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果、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等嚴格進行績效考核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結算服務費用、以後年度編制資金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優先採購

對於採購項目驗收或者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供應商,在以後的同類項目採購活動中,可以給予優先採購。

五、採購人購買社會力量能夠提供的,並且納入政府採購程式進行採購的服務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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