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統一和高效穩妥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服務,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棚改在打造經濟、城市、民生“三個升級版”中的複合載體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武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一種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經批准納入棚改計畫的城鎮棚戶區(含城中村)和墾區、林區、國有工礦棚戶區,以及城鄉危房改造。
第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當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統籌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改善住房條件和本級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棚改服務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強購買棚改服務的透明度,引導和培育社會力量參與公平競爭,按照規定程式擇優選定承接主體,提高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質量和效能。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指市、區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者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劃入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或者轉為企業的單位(以下統稱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等;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者按照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和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本辦法第六、七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的具體要求設定。
第九條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應當按照“費隨事轉、以錢養事”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又花錢購買其服務行為的出現。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各融資平台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公平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條 承接主體應當依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協定,按照規定進行市場化融資,積極爭取政策性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依法依規簽訂借款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義務。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為政府職能範圍內,且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棚改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主要包括: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
(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服務;
(三)安置住房籌集;
(四)棚改片區(含安置住房小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五)其他經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購買棚改服務事項(包括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技術業務培訓等)。
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棚改服務事項,不得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棚改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配合有關部門研究細化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和公共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購買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遵循以下程式:
(一)購買主體根據本市棚改計畫,對其中需要採取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具體項目制訂實施方案,報本級政府審批;
(二)購買主體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職責任務,按照規定編制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
(三)購買主體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公布相關信息、確定購買方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契約;
(四)購買主體根據契約約定,對承接主體提供棚改服務的項目進展等情況實行跟蹤監管,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執行契約,並按照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檢查驗收、資金結算等事項。
第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契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完善貸款手續,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資金來源和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用於棚改的財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及上級補助收入等。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所需資金按照規定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統一管理。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年度棚改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原則,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優先用於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本級政府批准的購買棚改服務實施方案,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考慮物價、稅費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按照要求填報統一的預算表,並隨同部門預算和專項資金預算一併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審核、批覆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嚴格加強預算執行控管。購買主體應當結合實際,嚴格按照規定、按照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棚改服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購買主體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綜〔2015〕6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實行第三方評價。要加強評價結果的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細化評價標準,對契約履行情況、受益主體滿意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服務目標實現度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規範化操作流程,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實施全過程監管,並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提供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退出機制,對承接主體績效評價差、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問題,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當制訂服務工作計畫,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服務台帳,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設立專賬專戶,確保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棚改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自覺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住房保障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和管理,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和購買主體可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