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在1992.06.24由財政部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等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財政部統一管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及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本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並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需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本制度和有關的補充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並報主管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月、季、年)。

企業的會計年度按照日曆年度確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做到記錄準確,內容完整,方法正確,手續齊備,符合時限。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記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帳;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當相互配合。同一會計期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登記入帳。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核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財產的帳面價值。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劃分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於一個以上(不含一個)會計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支出;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會計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支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果有必要變更,一般應當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三章 記帳與帳簿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也可以以某種外幣(一般應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牌價的外幣,下同)作為記帳本位幣。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有必要變更,應當報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時變更,並在變更年度的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業務或者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人民幣和各種有關外幣分別記帳。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記帳文字為中文,或者同時為中文和某種外文。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發生一筆經濟業務,都應當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內容真實、完整,手續齊備,數字準確。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才能據以填制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設定日記帳、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三種主要帳簿以及各種必要的輔助性帳簿。

各種帳簿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或者憑證匯總表等登記,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

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進行。

第十七條 由合作各方分別納稅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於合作各方共有的財產和債務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費用,應當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設定聯合帳簿,合作各方還應相應設定各自的有關帳簿。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其軟體應當滿足本制度的要求,並具備安全、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質存儲的各種數據和資料,應有備份,並定期列印成書面形式保存。

第四章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預付款項以及存貨等。

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當分別核算;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短期貸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分別核算;預付款項,應當按照預付貨款(預付定金)、預交所得稅和待攤費用等分別核算;存貨應當按照商品、原材料、在產品、自製半成品、產成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別核算。

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長期投資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應當設定日記帳,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進行登記;有多種貨幣的(包括外匯兌換券,下同),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帳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價證券包括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登記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者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額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

有價證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價證券售出或到期時所收到的款項與其帳面成本和已登記入帳的應收股利或者應計利息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投資損益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不同貨幣分別設帳登記。

企業計提壞帳準備,可於年度終了根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或者放款的年末餘額,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計提。

壞帳準備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款項或者放款項目的減項單獨反映。年末應當計提的壞帳準備數額如果高於已提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可以按其差額補提足額;如果低於已提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應當按其差額相應調減壞帳準備的帳面餘額。

企業的壞帳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對於計提壞帳準備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應當與壞帳準備先行沖抵。已經確認的壞帳,以後如果收回,應當相應調增壞帳準備或者沖減管理費用。

對於壞帳的確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存貨應當按照實際成本登記入帳。

購入的存貨,以買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業和服務企業購入的商品以買價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自製、自產或者自行開採的存貨,以製造、生產或者開採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運輸、裝卸和保險等費用以及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業和服務業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商品,以加工前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等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接受捐贈取得的存貨,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的價格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盤盈的存貨,按照原實際成本或者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入帳。

按照計畫成本(或者標準成本,下同)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計畫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的核算,一般採用永續盤存制。

領用或者發出的商品、原材料、自製半成品和產成品等,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後進先出或者分批實際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畫成本核算的,應當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領用或者發出存貨的計畫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在領用後,可以採用一次攤銷、五五攤銷或者分期攤銷等方法進行攤銷。企業於投入生產經營時一次大量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為其他資產核算。

第二十五條 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存數如果與帳面記錄不符,應當於查明原因後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存貨,一般應當相應沖減有關費用;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應當相應計入有關費用;其中,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年度終了,企業的商品、產成品或者可以對外銷售的自製半成品,如有因殘次、陳舊、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變現淨值低於帳面實際成本的,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損失計入本年銷售成本,並同時作為存貨變現損失準備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存貨的減項反映。已計提變現損失準備的存貨銷售時,其變現損失準備應當沖減其銷售成本。可變現淨值按照有關存貨的預計變現收入減去必要的加工或者整修費用確定。

第五章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長期投資,是指向其他單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單位投出的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產,以及購入的不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即將收回的長期投資,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向其他單位投資,應當按照實際繳付的金額或者投資契約、協定等約定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入帳。

股票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或者投資契約、協定等約定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加交易費用等有關費用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的,應將這部分股利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

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

對於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與債券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到期前分期攤銷,相應調整利息收入和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攤銷的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或者實際利率法。

用於投資的實物或者無形資產的作價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遞延投資損益,在投資期內逐年平均轉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遞延投資損益的期末淨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或者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七條 向其他單位投資和股票投資的核算,一般採用成本法。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

長期投資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長期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與其帳面成本和已登記入帳的應收股利或者應計利息之間的差額,以及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由於被投資企業權益的增減而相應增減長期投資帳面金額的部分,均應作為投資損益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撥付獨立核算、不獨立納稅的附屬企業的資金,應通過撥付所屬資金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長期投資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撥付所屬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或者實物、無形資產等的帳面價值登記入帳。

第六章 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未取得所有權之前,應當另行核算;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原價登記入帳。

投資人投入的固定資產,以契約、協定或者企業申請書和驗收清單中所列金額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

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以製造、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作為原價。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契約規定的價款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契約規定的價款中包含了價款利息和手續費的,一般應將利息和手續費從原價中扣除;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大且期限不長,利息和手續費也可不單獨核算。

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的價格加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作為原價;如系舊的固定資產,還應按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成本作為原價,並按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

因擴充、更換、翻新和技術改造而增加價值的固定資產,按照所發生的有關支出增加固定資產原價。

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其安裝費用應當一併計入原價。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不宜採用直線法計算折舊的,也可以採用工作量法。

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一般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和分類折舊率計算。不宜採用分類折舊率的,也可以採用個別折舊率。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價、估計殘值和使用年限計算確定。估計殘值一般應當不低於原價的10%。

企業加速計算折舊,一般應只限於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固定資產折舊足額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算折舊;提前報廢的,不補計折舊。

因擴充、更換、翻新和技術改造增加價值而調整原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調整後原價、已計折舊、估計殘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籌建期間用於本企業工程施工的固定資產,可以在工程竣工時一次,也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間按期計算折舊,並計入有關工程成本。在籌建期間使用,但與工程施工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計入開辦費。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應當計算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長期閒置未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折舊。

累計折舊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固定資產的減項單獨反映。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應當另行核算。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存數如果與帳面記錄不符,應當於查明原因後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原價扣除估計累計折舊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原價扣除累計折舊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後,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或者盤虧,應當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者營業外收入。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應當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淨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應當計入開辦費。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籌建期間在一年以上、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可以分項目進行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登記入帳: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待安裝設備,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

預付工程款,按照預付的工程款項;

工程管理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

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

企業在籌建期間購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也可以通過在建工程核算。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後的淨損失,一般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對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應當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作為產成品成本,同時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之後,應當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折舊。

第七章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投資人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契約、協定或者企業申請書中所列金額以及由企業負擔的有關費用入帳;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入帳。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企業開始受益起按照規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預計的受益期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第三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資產,包括開辦費、籌建期間匯兌損失、遞延投資損失以及需要分期攤銷的其他遞延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開辦費,按照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註冊登記費、人員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下同)費以及其他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費用金額入帳;

籌建期間匯兌損失,按照企業在籌建期間的實際發生額入帳;

遞延投資損失,按照投出資產的實際作價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入帳;

其他遞延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有關支出入帳。

第三十九條 其他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攤銷:

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不少於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遞延投資損失,按照投資期限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其他遞延支出,按照預計的受益期或者不少於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

第八章 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及其他負債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預收定金)和預提費用等。

短期借款、預收貨款(預收定金)和預提費用等,應當分別核算;應付款項,應當按照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等分別核算。有多種貨幣的流動負債,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帳登記。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負債性基金,視同流動負債進行核算。

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以上的應付款項,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長期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公司債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對於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即將到期的長期負債,應當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四十二條 應付公司債應當按照已發行債券的票面價值登記入帳。實際發行收入與債券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應付公司債發行溢價或者折價,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付公司債的加項或者減項單獨反映。實際收到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金額作為暫收款項,通過其他應付款帳戶核算。

應付公司債發行溢價或者折價,應當在公司債到期前分期攤銷,並相應沖減或者增加有關利息支出。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或者實際利率法。

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債的手續費,應當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負債,包括籌建期間匯兌收益和遞延投資收益等,應當分別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和遞延投資損失等帳戶核算。

第四十四條 各種負債的利息應當按照約定的利率逐期計算。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利息,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其他利息,在籌建期間,應當計入開辦費,在生產經營期間,應當作為本期費用。

第九章 投資人權益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潤等,應當分別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四十六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契約、協定或者企業申請書的約定實際繳入的出資額。

現金投資,按照實際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入帳;

實物投資,按照契約、協定或者企業申請書和驗收清單中所列金額入帳;

無形資產投資,按照契約、協定或者企業申請書所列金額入帳。

實收資本登記入帳後,如果與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不符,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七條 投資人繳入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記帳本位幣,在有關資產帳戶中,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折合。在實收資本帳戶中,按照契約約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契約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按照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如果登記註冊所用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且投資人繳入出資額的時間不同,在實收資本帳戶中,應當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投資人如果分期出資,其各期出資都應當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應當作為資本公積核算。

外資企業一般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其實收資本帳戶。

第四十八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人的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第四十九條 資本公積包括捐贈公積、資本折算差額以及資本溢價等。

捐贈公積是指因接受現金或者實物捐贈而增加的投資人權益。現金捐贈,按照受贈的金額入帳。實物捐贈,對於附有發票帳單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入帳;無發票帳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入帳。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原價與估計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入帳。

資本折算差額是指本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述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

資本溢價是指投資人繳付的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的差額。

第十章 成本和費用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物質消耗、勞動報酬及各項費用,都應當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當按照實際耗用的數量和帳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應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以及工時、產量等記錄資料正確計算,計入成本費用;按規定支付的中方職工保險福利費用、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住房補助基金以及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等,也應以工資項目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都應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應當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經支出,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或者遞延支出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成本項目和費用項目,匯集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一)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項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和製造費用。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增設燃料及動力、外部加工費、專用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單獨核算的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能夠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原材料、自製半成品等。

直接工資是指直接生產工人的工資。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的車間和工廠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租賃費、設計製圖費、試驗檢驗費、環境保護費、存貨盤虧(減盤盈)等。

工業企業的費用項目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應當作為期間費用分別核算,不計入產品生產成本之內,並在利潤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銷售費用包括在銷售產品以及工業性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銷售佣金、代銷手續費、廣告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以及銷售部門人員工資、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經費。

管理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顧問費、訴訟費、交際應酬費、稅金(包括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場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職工培訓費、研究發展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金融機構手續費及其他因理財活動而發生的費用。

(二)商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進貨費用、銷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進貨費用包括商品在進貨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

管理費用包括商品在保管儲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企業管理部門的費用,包括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租賃費、存貨盤虧(減盤盈)、工會經費、董事會費、顧問費、訴訟費、交際應酬費、稅金(包括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場地使用費、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職工培訓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銷貨費用和財務費用包括的內容比照工業企業的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服務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各項營業支出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支出包括業務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可按照服務類別分別匯集。

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企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的內容比照工業企業的財務費用。

(四)其他企業可以比照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工業企業在產品開發中試製的樣品、樣機等,如果可以對外銷售,應當單獨進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對外銷售,在扣除殘料價值後,可以計入管理費用,也可以計入投產以後的產品成本。

第十一章 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應當分別核算。主營業務收入,按照不同行業,可以分為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收入、各種勞務或者服務收入等。

第五十四條 營業收入的實現,一般為產品或者商品已經發出,工程已經交付,服務或者勞務已經提供,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在委託銀行收款的情況下,為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在委託代銷的情況下,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採取產品分成方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投資人分得產品為營業收入實現。採取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的企業,也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有長期契約的企業,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

營業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或者應予收取的款項登記入帳。銷售退回應當從營業收入中扣除;銷售折扣或折讓應當單獨核算,並在利潤表中作為營業收入的減項單獨反映。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營業利潤為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和營業成本後的毛利,再減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商業企業還應當減去進貨費用),加上其他業務利潤的淨額。其他業務利潤為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的淨額。

營業外收支淨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的淨額。營業外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投資作價收益、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等;營業外支出包括投資損失、投資作價損失、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和以前年度損失等。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應當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利潤的計算,在年度內,採用表結法,年度終了,採用帳結法。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所得稅後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外資企業可以不提企業發展基金)。

儲備基金除經批准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企業發展基金除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其帳面餘額不得減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

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後的利潤,為可供分配給投資人的利潤。

第五十八條 年終結帳以後發現的應調整本年度會計事項,應當在下年度有關帳戶中進行調整,並在報表中作相應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計算的,應當分別情況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或者調整未分配利潤和應交稅金帳戶。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本年的利潤總額、應繳納的所得稅、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分配給投資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數和年末未分配利潤,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反映。

第十二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

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和債務(如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帳戶分別設定,並分別核算。

第六十一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包括外幣帳戶和對應的非外幣帳戶)無論增加或者減少,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匯率,也可以採用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合匯率。

第六十二條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帳戶)的外幣月末餘額,應當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帳戶單獨核算。同期匯兌損失和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淨額,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攤銷,攤余價值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如為收益淨額,其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由企業在下列三種方法中選定:

1.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轉銷;

2.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

3.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收益。

籌建期間匯兌收益的帳面餘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第六十三條 在外匯調劑中賣出或者買入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記帳。

賣出外幣的實際調劑價與該外幣帳戶的原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應在月末時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併調整。

買入的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單獨記帳,並在支用時按照帳面調劑價折合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或者逐筆認定等方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 購入的外匯額度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購入的外匯額度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登記入帳。以購入的外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買入的外幣,對於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購入外匯額度的帳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幣金額入帳;以外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如果實際收到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則為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按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入帳。出讓外匯額度所得價款與其帳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在銷售業務中取得的外匯額度,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將該項外匯額度通過外匯調劑賣出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三章 清算業務

第六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業務,包括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散、終止進行清算時發生的財產作價及處理、債權債務的清理、清算費用及損益的核算和剩餘財產的分配等。

第六十六條 財產清算的作價方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清算委員會確定。

第六十七條 清算費用包括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為進行清算工作而發生的各項支出。清算損益包括清算期間的繼續經營損益、財產處理損益以及無法收回的債權和無法歸還的債務等。清算損失與清算收益相抵後的淨額與清算費用之和或差,為清算淨損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清算終了,如果為清算淨收益,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八條 企業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

第六十九條 企業自清算開始,應當視作會計年度終了,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編制並報送會計報告。清算期間跨年度的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編制並報送資產負債表和清算損益表;清算終了,編制並報送自清算開始至清算結束的清算損益表和財產分配表。

清算終了的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應當在企業註銷工商登記之前。

第十四章 會計科目和會計報告

第七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科目應當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參照財政部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同意的行業會計科目設定。沒有規定的行業會計科目的,企業可以參照其他行業的會計科目設定。

會計科目一般分為資產、負債、投資人權益和損益四大類,工業企業還可以增加成本類科目。會計科目應當參照行業會計科目的規定分類順序編號。

第七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利潤分配表等有關附表。需要上報匯總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必須按照財政部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同意的行業會計報表格式及項目內容編制;其他報表可以由企業根據需要,參照財政部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同意的行業會計報表格式及項目內容編制。沒有規定的行業會計報表的,企業可以參照其他行業的會計報表編制。

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總額、投資構成以及投資進度;

2.資本變動情況;

3.生產經營情況;

4.盈虧情況及利潤分配情況;

5.資金變動及周轉情況;

6.外匯平衡情況;

7.主要稅費的繳納情況;

8.財產的盈虧損廢情況;

9.會計核算方法的變更;

10.其他有必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十二條 季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告應當分別報送主管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人。年度會計報告還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

季度會計報表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出。

第七十三條 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年度外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應當換算為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項目一般按照年末國家外匯牌價換算,其中原由人民幣折合為外幣金額的項目,仍應按原人民幣金額計算。實收資本項目,對於以人民幣註冊的企業,按照投入時的人民幣金額或外幣折合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對於以外幣註冊的企業,按照年末國家外匯牌價換算。

利潤表以全年加權平均匯率對營業收入項目中的外幣營業收入部分進行換算,然後與人民幣營業收入部分的人民幣金額相加,得出營業收入項目的人民幣金額;再按照相同的方法,將折扣與折讓項目的外幣金額換算為人民幣金額。兩者相減後,得出營業收入淨額項目的人民幣金額。營業稅金項目以實際應交的工商統一稅的人民幣金額反映。營業收入淨額項目的人民幣金額與營業稅金項目的人民幣金額相減後的差額,除以相同項目的外幣金額相減後的差額,算出一個換算比例,據以換算利潤表中的其他項目。

利潤分配表中利潤總額項目,以同期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項目的人民幣金額反映。所得稅項目,以全年實際應交所得稅的人民幣金額反映。年初未分配利潤和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數兩項目,以按照上年末國家外匯牌價換算的人民幣金額反映。已分配股利項目中,以人民幣支付的股利部分,以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反映。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以同期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人民幣金額反映。其他項目,按照年末國家外匯牌價換算。

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分配表的換算過程中,因各項目採用不同匯率而產生的差額,作為貨幣換算差額,在有關報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四條 企業在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附屬企業,如以當地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並編制會計報表的,在與企業本身的人民幣會計報表進行彙編合併時,應先將附屬企業的會計報表換算為人民幣會計報表後再行合併。資產負債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方法進行換算。利潤分配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方法進行換算。利潤表各項目一般採用全年加權平均匯率進行換算。

第七十五條 企業向其他企業投資,如投資額占接受投資企業的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50%以上,應當將本企業和接受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合併,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接受投資企業的編表貨幣如與本企業的編表貨幣不一致,應當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先將接受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換算為與本企業編表貨幣一致的會計報表,再行合併。由於接受投資企業與本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同等原因不宜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經主管財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核准,可以不予合併。接受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不論是否已經合併,都應當隨同本企業的會計報表一併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章 會計檔案

第七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驗資報告、查帳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人權益有關的其他重要檔案,如契約、章程、董事會決議和長期經濟契約等。

第七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會計檔案必須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損壞。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月份、季度會計報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會計報告(包括清算會計報表)及其他重要會計檔案必須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條 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銷毀時,應當抄具清單,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銷毀。

銷毀會計檔案的清單應當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條 清算結束時,企業的會計檔案一般應當移送原企業主管部門保存。移送會計檔案的清單,應當抄報原主管財政部門。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一條 企業在執行本制度時,需進行納稅調整的,應當在申報納稅時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85年3月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本制度實施前發布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問題的單行規定,凡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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