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衛指導發〔2016〕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旅遊局、總工會、婦聯,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鐵路總公司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以下簡稱中央《決定》)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決定》精神,堅持“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滿足民眾對母嬰設施建設的需求,支持母乳餵養,保障母嬰權益,積極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力爭到2016年底,全國省會城市應配置母嬰設施的機場、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其他地區公共場所應配置母嬰設施的,配置率不低於50%;到2018年底,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配置率達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基本建成標準化的母嬰設施。
二、基本要求
——需求主導。以孕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需求為導向,注重發揮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相關單位積極性,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
——標準先行。推動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母嬰設施設計標準和規範,依法配置母嬰設施。
——分類實施。綜合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
——屬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調推進母嬰設施建設。按照“誰管理,誰建設”的原則,明確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職責。
三、標準指引
——設施配置。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推薦標準見附屬檔案)。對已建成的母嬰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單位參照該標準建設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
火車等移動空間,應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
——便民服務。統一母嬰設施標識,設定醒目的導向標誌。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設定母嬰候乘廳(區)、母嬰專座等。在乘車、登機和檢票口針對孕期、哺乳期婦女,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便利服務。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旅遊局、總工會、婦聯以及各地區鐵路、民航等單位要高度重視公共場所母嬰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建設規劃指引和建築設計規範,做好指導和監督。同時,要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法規規章,積極推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建設。要將母嬰設施建設情況作為全國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國家A級旅遊景區創建的重要評選條件,作為各相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管理維護。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可對母嬰設施建設和運行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並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投入。建立健全母嬰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母嬰設施整潔衛生、功能正常。
(三)加強宣傳推廣。通過高層倡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建設和維護母嬰設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對母嬰設施建設的重視程度。普及母嬰設施安全使用知識。可通過網際網路位置查詢服務等方式,推廣母嬰設施服務,提高設施利用率和服務可及性。
(四)加強督導檢查。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依據推薦標準,組織開展對母嬰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評估。定期組織檢查,通報情況和問題,確保母嬰設施正常運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旅遊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將適時聯合組織開展對各地母嬰設施建設情況的調研督導。
各地可結合本意見,根據實際制訂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並及時將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報告國家各有關部門。
附屬檔案:公共場所母嬰設施配置推薦標準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旅遊局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航局 全國總工會
全國婦聯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6年11月15日
附屬檔案
公共場所母嬰設施配置推薦標準
基本配置:
面積一般不低於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帶安全扣的嬰兒尿布台
提供熱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嬰兒床
便於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於放置哺乳有關用品的桌子
電源插座
垃圾桶
保護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鎖的門、帘子遮擋設備等
根據條件可配置(舒適配置):
恆溫空調
尿不濕自動銷售機
呼叫設備
移動空間(如火車等交通工具內)可在衛生間內設摺疊的嬰兒整理台,在無障礙洗手間或車廂適當位置靈活安排哺乳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