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矽酮結構密封膠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矽酮結構密封膠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檢局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商檢局
【發布文號】國經貿貿[1997]354號
【發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1997-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關於加強矽酮結構密封膠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要求,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我國當前玻璃幕牆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產品(以下簡稱:結構膠)生產流通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結構膠關係玻璃幕牆建設結構安全和人身安全,技術和質量要求高。目前境外僅有幾家技術先進的企業能夠生產,國內一部分企業正在試製開發。由於玻璃幕牆建築的迅速發展和市場需求的擴大,進口結構膠及境內分裝產品數量驟增,一些未定型產品也流入市場,為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銷售結構膠須經批准。今後凡在境內生產、銷售結構膠的企業及進口分裝銷售商,須向當地省級建材主管部門和經貿委申報生產、分裝條件和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由建材主管部門和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GB16776--1997《矽酮結構密封膠》)(以下簡稱:國家標準)進行認定,產品合格並報經國家建材主管部門和國家經貿委批准後才能生產和銷售。目前已經生產、分裝和銷售而未經批准的企業要補辦批准手續,批准後才能重新生產和銷售。國家建材主管部門和國家經貿委要適時組織檢查。

二、加強結構膠進口管理。進口結構膠須經國家商檢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在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出具證明,方可銷售和使用。進口結構膠到岸後,收貨人要及時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生產企業要嚴格質量管理。結構膠的生產、分裝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批准檔案要求組織生產,建立相應測試條件,負責為用戶工程選用被粘材料提供相容性試驗及粘結強度檢測報告,要有產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當地建材主管部門和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產整頓,限期整改,收回已售出的產品;對已使用其產品的玻璃幕牆,要責令其對該工程採取補救措施,並承擔相應的玻璃幕牆建築事故的責任。

四、市場管理部門要加強質量監督與檢查。對無生產、分裝批准檔案、進口商檢合格證、中文標識、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淨含量及同批產品出廠檢驗單的結構膠產品,銷售單位不得經銷,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並應向有關部門舉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督與管理,對生產、分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上述要求的結構膠產品的,要依法查處。

五、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玻璃幕牆施工安裝企業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技術力量,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建設部《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96)和建築幕牆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膠粘玻璃單元件的製造,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溫濕度和清潔等條件操作,禁止在露天有灰塵的場合下加工和存放。凡在城鎮臨街建築物距地面10米以上安裝玻璃幕牆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選用結構膠和被粘材料,必須要求供應商提供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的相容性試驗及粘結強度檢測報告和質量保證單。

六、有關行業協會要協助政府加強監督。對結構膠的生產、進口、分裝、銷售、施工等環節出現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上述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導,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直至妥善處理有關問題。

七、結構膠的生產、分裝、銷售必須持有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提供的合格的檢測報告,其它單位提供的檢測報告無效。

八、國家指定下述兩家檢測機構提供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檢測服務:國家建材局建築防水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蘇州・廣濟路);國家化學建築材料測試中心(北京・建設部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九、結構膠的國家標準將於近期頒布實施。實施前,各單位暫執行ASTM C1184--95《矽酮結構密封膠》標準。

十、聯合發文各部門要依據本通知的要求和本部門實際,制訂結構膠管理的具體實施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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