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矽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6月21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發布。 為加強玻璃幕牆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管理,保證玻璃幕牆建築結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貿委、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加強矽酮結構密封膠管理的通知》(國經貿貿1997354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矽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6月21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發布)
為加強玻璃幕牆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管理,保證玻璃幕牆建築結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貿委、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加強矽酮結構密封膠管理的通知》(國經貿貿【1997】354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結構膠的採購
(一)採購矽酮結構密封膠(以下簡稱結構膠),必須到國家認定的銷售企業購買國家認定產品,同時索取正規銷售發票和認定證書複印件,進口產品還必須有進口商檢合格證明複印件。
(二)在採購結構膠時,使用者要向銷售企業提供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幕牆面積和需用結構膠數量。銷售企業要登記存檔。
(三)採購國產結構膠要求各類包裝上必須有國家認定標識、中文說明、批號、出廠及使用有效日期。採購進口結構膠要求各類包裝上必須有商檢標誌、國家認定標識、中文說明、批號、出廠及使用有效日期。
(四)凡在城鎮臨街建築物距地面10米以上安裝玻璃幕牆前,建設單位(或按契約約定的其它相關單位)必須將所用結構膠、雙面膠條、泡沫棒、鋁材、玻璃和相關材料送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做相容性試驗和貼上性能檢測。相容性試驗和貼上性能檢測要符合《建築用矽酮結構密封膠》(GB16776-1997)國家標準。項目不全、試驗日期與施工日期不符、檢測報告與檢測中心存檔報告不符者等均為無效報告。
二、結構膠的使用
(一)使用結構膠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在取得合格的結構膠檢測報告及國家認定產品的有關檔案、證書複印件後方可施工。
(二)從事玻璃幕牆製作、施工安裝的企業,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玻璃幕牆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三)從事玻璃幕牆製作、施工安裝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和技術力量,並建立健全技術質量管理體系。
(四)製作玻璃幕牆單元構件時,必須符合《建築幕牆標準》(JG3035-1996)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96)的要求。
(五)結構膠要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結構膠不準銷售和使用。
(六)玻璃幕牆同一組單元構件,只準用同一牌號和同一批號的結構膠。
三、結構膠的技術檔案管理
(一)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時,玻璃幕牆施工安裝企業必須提供下述結構膠有關資料作為建築檔案長期保存:
1、國家經貿委結構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境內外結構膠生產企業、產品的認定證書複印件;
2、生產企業的結構膠產品合格證;
3、結構膠的購銷契約原件;
4、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結構膠相容性試驗和粘接性能檢測報告;
5、注膠記錄和工藝過程質量控制檢測記錄。
(二)國家指定的結構膠檢測中心、生產及銷售企業必須對用於玻璃幕牆工程的結構膠進行相容性試驗和貼上性能檢測,檢測、試驗結果和原始記錄長期保存。
四、監督檢查和處罰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各級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結構膠使用情況的檢查。建設、設計、施工等各方不得使用非國家認定結構膠。否則,要追究責任方的有關責任。
(二)在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具有國家認定的結構膠生產、銷售企業開具的發票和認定證書複印件及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的檢測報告,否則不予驗收,並追究建設和購銷各方的有關責任。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站要將玻璃幕牆工程結構膠的使用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玻璃幕牆工程用膠,要責成有關責任方改正,並經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和出具合格證明。否則,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四)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使用者應對已有玻璃幕牆尤其是城市繁華地段、臨街上空的玻璃幕牆使用結構膠情況進行檢查檢測。經檢測,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和結構膠國家標準要求的玻璃幕牆,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要責令予以拆除。
五、附則
(一)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結構膠生產、進口、銷售及使用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和建設部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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