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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本市三輪機車(含電動)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淨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加強三輪機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六環路以內禁止生產、銷售三輪機車。凡在本市銷售的電動三輪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未經備案的禁止在本市範圍內銷售。未列入國家《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的三輪機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購買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三輪機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 準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 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六環路以內實行定點銷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本著方便殘疾人購買以及有利於監督管理的原則,在城六區(東、西、朝、海、豐、石)共同確定定點銷售單位。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點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銷售台帳,詳細記錄購車人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並留存相關批准檔案,便於追溯產品來源。
三、本市殘疾人購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由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以及戶籍所在地街鄉(鎮)殘聯出具的購車證明等實名購買。每名殘疾人只限購買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列入本市《準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準予註冊登記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對在本市生產、銷售上述車輛中的違法行為和非法拼裝、擅自改裝上述車輛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各自職責予以處罰。
五、本市六環路(含)以內道路禁止正三輪機車行駛。
六、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機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
(一)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三輪機車,或者駕駛未懸掛號牌的三輪機車上道路行駛的。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機車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機車,不予發還;(二)準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機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罰並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暫停對三輪機車銷售、修理經營項目的審批登記。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筆者評論
世人以大禹治水疏而不堵,兩晉出文“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通告文中“為加強對本市三輪機車(含電動)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淨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殊不知市政道路交通環境非此類車輛所造成的,乃是由於私家車不斷增多,而市政交通公共運輸無法代替私家車從而使得道路交通環境,交通秩序混亂,難道二環路堵車是因為摩托造成的嗎?是由於道路設計與現在實際不符,交通指示燈混亂,車輛(私家車、A字車)不按要求行駛,從而造成交通堵塞混亂,而駕駛四輪車的交通死亡率比駕駛三輪、兩輪機車的死亡率高出數幾,交通事故矣為數計。針對此類問題,應當以高燃油稅(以燃油成本十數倍)來限制私家車出行、事故高額處罰(民事、刑事)等限制車輛的非正常駕駛。
上個世紀以來人們通過看西方電影逐漸嚮往自己也想有一輛摩托,當時的(上層)政府部門為予以禁止,而今任何(上層)部門為予以禁止,卻有人以“安全”為由去禁止,這不過是將問題轉變的逃避而已,當五年以後,北京的交通混亂有增無減時,當交通死亡率不斷攀升時,是不是要限制一下(電動)腳踏車呢?我是不知道的,倒是還會效仿 “對越作戰”——轉移視線。等到沒人可以成為轉嫁對象時,還能把責任推個誰呢?是刁民、地痞、無賴的、外地的還是上訪的,我是不知道,您呢?
朝令夕改的政府不是沒有,就連有些國家的《憲法》還不是沒有寫明“人民的權利”嗎?(美利堅《憲法修正案》)不知這樣應當慶幸還是悲哀。
當有些部門為了減小自身的風險,去推卸責任,推卸風險,而不思己過,倒是應當想想water的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