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規範環評行為,是保障環評制度有效執行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環境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保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規範環評行為,是保障環評制度有效執行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環境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保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評監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資源環境約束條件日益趨緊,一些地區環評監管不力、監管不到位、責任不明確、把關不嚴,一些不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環保“三同時”制度不落實,環評機構弄虛造假,不當的經濟開發活動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一些地區環評管理中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後監管,一些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擅自變更、未驗先投、久試不驗等環境違法行為突出,嚴重損害了環評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有效性。依法開展環評監管,突出環評全過程監督管理,強化責任追究,加大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力度,對發揮環評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十分重大。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環評監管工作,不斷提高環評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強化環評全過程監督管理

(二)突出環評監管重點。要加強環評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規範環評從業行為。要加強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境標準的環評監管,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銜接,嚴把項目準入關。要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環境敏感區建設項目的環評監管,合理最佳化產業布局。要加強火電、鋼鐵、水泥、冶金有色、石化化工、造紙、印染等重污染行業和水利水電、礦山開發、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輸變電等有顯著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環評監管,注重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風險防範。要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和驗收監管,落實事中事後監管各項措施。要加強公眾參與的程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的環評監管,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三)加大環評監管力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技術評估單位的業務指導,建立健全技術評估專家庫。要加強環評機構的日常監督和考核,建立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誠信信息。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以及項目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環評檔案不予受理;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或與規劃環評審查結論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設區域內的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不落實、重點區域耗煤項目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不明確,“兩高一資”以及拆分項目、環評檔案編制質量較差的項目不予受理和批准。對未依法設立、環保基礎設施不齊全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不落實的產業園區內項目要暫停受理。要在時間上、質量上保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的環境可行性、產業結構調整的環境最優性、環境標準的可達性、環境風險的可控性和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論證,防止片面強調服務和效率,人為縮減審批時限。對未落實“三同時”和竣工驗收制度的建設項目不得允許投入運行。對存在公眾參與範圍過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四)健全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堅持“依法、科學、公開、廉潔、高效”的原則,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審批後的監督管理,並與所在地環保部門建立聯動管理、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環保部門聯網的環評審批管理平台。要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環評監管,上級環保部門要指導和督查地方“三同時”執行情況。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屬地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將已驗收的項目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同時督促相關建設(運營)單位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五)強化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是加強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項目環保設計檔案備案制度。要開展涉及環境敏感區、重污染或環境風險大、施工期環境影響大、與民眾環境權益密切相關和易污染擾民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要督促發生重大變動未辦理重新報批手續、環保措施滯後主體工程建設進度、施工期環保措施未落實、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和區域替代等進展緩慢、未按要求開展環境監理、久拖不驗的建設項目及時整改,對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要及時調查取證或處罰。對確屬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建設項目,與已建工程配套的環保設施、措施必須同步落實。對未達到環評批覆要求、公眾意見集中強烈的建設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過環保驗收。

三、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嚴厲查處環評從業違規行為。對弄虛作假、出租和出藉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或評價範圍開展工作的環評機構一律取消資質。對環評檔案質量較差、借用環評專職技術人員的環評機構一律從嚴處罰,直至取消資質。對出借、出租和轉讓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或崗位證書的環評技術人員,一律予以註銷登記,三年內不再予以登記。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具有不良誠信記錄的,暫緩受理環評機構資質延續、範圍調整和晉級申請等相關業務。

(七)有效遏制突出環評違法行為。對環評檔案未經批准或重大變更未經審批,建設項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開工建設的,或者擅自開工建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生態破壞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產(運行)的突出違法行為,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生產(運行),並向社會公開,同時對其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相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對涉嫌失職、瀆職的管理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落實環評監管責任

(八)加大環評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簡化程式和強化監督的原則,切實加強環評巨觀管理,突出全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環評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該下放的環評審批許可權要堅決下放,下放後該管的要堅決管住管好。要做好下放審批許可權建設項目環評檔案的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工作的銜接,上級環保部門下放的項目審批許可權不得再層層下放。要堅決遏制“兩高一資”、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建設項目,其中,電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紙、有色冶煉、礦山開發等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審批許可權保持不變。省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批未經規劃環評並出具審查意見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環評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凡在環評審批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違法、違規,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嚴重損害民眾健康的環境問題,上級環保部門要責令其予以糾正,並視情況對下放審批許可權予以收回。

(九)加強管理人員責任監管。對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法定許可權作出的環評審批和竣工驗收決定,上級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撤銷,對編制質量差的環評檔案作出審批的,追究相關行政人員責任。對技術把關不嚴的技術評估單位要及時整改,對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評估專家要及時從專家庫中清除,對涉及違法違規的評估機構、專家要進行責任追究。對違法現象突出、行政干預嚴重的地區,或者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責任不落實的,上一級環保部門要約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督促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應採取區域限批。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環評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環評管理情況,各級環保部門應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年度建設項目環評及驗收審批情況。對下放和調整的項目要有針對性地加強人員培訓,做好工作銜接,確保下放管理層級落實到位,準入標準和要求不降低,監管力度不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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