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名錄”類圖書的管理規定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經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授權編輯的“名錄”類圖書。 四、“名錄”類圖書只能由國家批准的正式圖書出版社出版。 五、出版社安排出版“名錄”類圖書時,選題要報送我署審批。

新聞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95)新出圖1060號
近幾年來,一些單位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編輯出版“名錄”類圖書,致使該類圖書呈泛濫趨勢。不少單位或個人在編輯“名錄”類圖書時,無準確資料來源,隨意拼湊,或相互傳抄粗製濫造,造成內容的嚴重失實,損害了讀者的利益,敗壞了出版界的聲譽,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保證此類圖書的出版質量,現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名錄”類圖書系指: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為內容的出版物。
二、“名錄”類圖書應由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編輯,或由其主管單位委託有關單位編輯,但書稿內容必須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個人不得編輯“名錄”類圖書。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經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授權編輯的“名錄”類圖書。
四、“名錄”類圖書只能由國家批准的正式圖書出版社出版。嚴格禁止買賣書號或以協作出版形式出版此類圖書。
五、出版社安排出版“名錄”類圖書時,選題要報送我署審批。報送方式為出版社出具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地方出版社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我署,在京的中央級出版社由主管部門報我署。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版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
以上規定,各出版社應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要認真查處。
主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全國各出版社
抄報:中央宣傳部
抄送:中央各有關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新華書店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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