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事項通知
津政發[2010]23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為做好我市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國務院決定,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開展的。目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正在開展。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下位檔案必須符合上位檔案的原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既是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必然要求。
清理工作的組織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清理工作,成立天津市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楊棟樑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楊金海,市法制辦主任矯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廳、市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清理範圍
(一)市人民政府規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三)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清理任務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要求,對我市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顯不一致、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分類進行處理,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和諧,更好地服務於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清理原則
堅持分類清理與“誰制定、誰清理”相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經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清理結果由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統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清理結果由區縣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機構匯總後統一向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清理重點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開展清理,解決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二)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問題。
(三)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梳理、查找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存在的問題。
(四)與政府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結合,及時調整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相關內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和程式違法問題。2005年5月1日以前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宣布廢止,但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式後重新公布。
清理結果的效力
根據國務院統一要求,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分為五個階段:(一)準備動員階段(2010年6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召開清理工作動員大會,組建清理工作機構,組織清理工作人員培訓。
(二)初步清理階段(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市人民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提出初步清理意見並報送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全面完成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工作,匯總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應當廣泛徵求意見,清理結果由區縣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機構匯總後統一向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將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審核匯總階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的對市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核匯總並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後,報請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形成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清理意見。
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政府各部門的清理結果、清理工作總結、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後,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報請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與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一併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四)審議上報階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市人民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和全市清理工作情況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待審議通過後,市人民政府將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廢止、失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將清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務院法制辦。
(五)彙編整理階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輯出版天津市現行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彙編;調整完善我市規章、規範性檔案資料庫。
清理工作的要求
為做好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此項工作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督促,並明確一位負責同志負總責。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區縣、各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要做好清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具體工作。清理結果上報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將清理結果、清理工作總結、各類規範性檔案目錄、繼續有效規範性檔案原件及電子文檔在2010年10月31日前報送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安徽路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300040,聯繫電話:略,電子信箱:略)。凡要求上報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並附電子文檔,使用國標A4紙,電子文檔一律採用純文本或word格式。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結果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匯總後報送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
附屬檔案:
1、天津市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2、天津市規範性檔案清理情況表(略)
3、天津市規範性檔案報送格式(略)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