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
法〔2014〕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維護司法權威,防範金融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網路信息化方式,開展執行與協助執行、聯合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資產信息,辦理其他協助事項。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推進電子信息化建設,協助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網路執行查控工作,及時準確反饋辦理結果;鼓勵和支持開發批量自動查控功能,實現查詢數據的準確和高效。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備法律手續、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逐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與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或者協助事項不能通過網路辦理的,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協助人民法院現場辦理。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系統為基礎,建立全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
全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建設主要採取兩種模式。一是“總對總”聯網,即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專網通道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網路對接。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控。二是“點對點”聯網,即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當地銀監局金融專網通道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分行網路對接。本地人民法院通過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路中轉接入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控。
各級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已協定通過專線或其他網路建立網路查控機制的,可繼續按原有模式建設和運行。本意見下發後,採用第二款以外模式建設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
六、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存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採取查控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執行。
七、各級法院應當加強管理,確保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金融監管規定,查詢和使用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等信息,確保有關人員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傳輸等方式,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他執行案件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融資信貸等金融服務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等採取限制貸款、限制辦理信用卡等措施。
九、上級法院和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網路執行查控機制和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建設的監督指導,協調處理兩個機制建設和運行中產生的分歧和爭議。
建立了合作關係的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安排專人協調處理兩個機制運行中發生的爭議。協調無果的,可通過上級法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協調解決。
建立了合作關係的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專門的技術人員處理兩個機制運行中的突發事件,保障系統安全。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措施,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的除外。
十一、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協助執行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10月24日
解讀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以維護司法權威,防範金融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網路信息化方式,開展執行與協助執行、聯合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等工作;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資產信息,辦理其他協助事項。
《意見》明確,中國銀監會督促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網路執行查控工作,及時準確反饋辦理結果;鼓勵和支持開發批量自動查控功能,實現查詢數據的準確和高效。鼓勵和支持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備法律手續、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逐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
《意見》明確,中國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系統為基礎,建立全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全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建設主要採取兩種模式。一是“總對總”聯網,即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銀監會金融專網通道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網路對接。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控。二是“點對點”聯網,即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當地銀監局金融專網通道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分行網路對接。本地人民法院通過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路中轉接入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控。各級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已協定通過專線或其他網路建立網路查控機制的,可繼續按原有模式建設和運行。
《意見》強調,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傳輸等方式,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他執行案件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融資信貸等金融服務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等採取限制貸款、限制辦理信用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