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覆

《關於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覆》在1985.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號《關於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民事案件,發現確有錯誤如何予以糾正的請示》收悉。本院經研究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來函請示的問題可由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者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自行再審,不應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決定再審的裁定,無須撤銷原裁定。經再審後,確定撤銷原裁定的,即應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確予以撤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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