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教育部黨組通知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對《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中國共產黨教育部黨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紮實推進體現教育特點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教育改革發展緊密結合,列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責權明確,常抓不懈。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教育部領導班子對教育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訂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會議,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職責和任務分工,推動工作落實。
(二)領導和組織教育系統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法規制度,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加強機關和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體現教育系統特點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領導、組織對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帶頭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推進教育系統各單位權力運行科學規範和公開透明,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和校務公開。
(六)落實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政風行風學風建設,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八)接受中央紀委及其派駐機構的監督,支持執紀執法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條 部黨組書記是教育部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監督領導班子成員廉政勤政、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發現問題,早打招呼,及時提醒,促其糾正。
第七條 領導班子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領導並監督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每年聽取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提醒,促其糾正。
第八條 成立教育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落實部黨組的決策、部署,檢查考核部機關、直屬單位和直屬高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組長由部黨組書記擔任,副組長由部黨組副書記和駐部紀檢組組長擔任。小組成員由辦公廳,人事司,財務司,直屬司,直屬機關黨委、紀委,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紀檢組長兼任),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牽頭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第九條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部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決策部署,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分析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訂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規定、制度和檔案,抓好本單位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 
(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黨員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堅決糾正;負責或受主管部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的委託,同職責範圍內管理的幹部進行廉政談話。
(四)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貫穿於業務工作全過程,緊密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及時報告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的重要問題,根據主管部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的要求進行調查處理。年底向主管部領導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六)加強對職責範圍內行風建設的指導、督促,切實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第十條 部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負責組織實施部直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宣傳教育,制定相關制度,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調查處理直屬機關黨組織和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 駐部紀檢組協助部黨組組織協調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協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務分解,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工作,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二條 部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規定,接受上級機關對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部黨組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報告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部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按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職責範圍內及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部領導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溝通制度。依據需要,部黨組書記與駐部紀檢組組長溝通情況;部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書記或駐部紀檢組組長溝通情況;部黨組書記可與駐部紀檢組組長共同或分別與部領導班子成員溝通情況。溝通的主要內容有分管部門和聯繫單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重要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及落實中需要協調的情況,監督、檢查和調研中發現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情況等。
第十四條 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要向部黨組報告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根據考核檢查的實際需要制訂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式。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部黨組。
第十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檢查考核可以專門組織進行,也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巡視等結合進行。
第十七條 建立檢查考核情況通報制度。部黨組通過會議、檔案等形式通報檢查考核情況,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標考核、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人事司在上報黨組會討論提任司局級幹部和提任部機關正處級以上幹部之前,應事先徵求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意見;其中,提任屬於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範圍的幹部,應同時徵求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的意見。
第二十條 加強巡視監督。依據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將直屬單位和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巡視工作重要內容,加強巡視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將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單位進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 部內各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每年年底應當將本單位及領導班子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專題報告部黨組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 部內各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黨員幹部疏於教育和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四)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 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的,有效避免損失或挽回影響的;
(二) 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九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分別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人事司,機關黨委、紀委,直屬高校所在地紀委等有關機關和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領導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種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三十三條 駐部紀檢組對實施責任追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關紀委具體負責部直屬機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部直屬單位、直屬高校應依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發的《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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