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五條 第一款關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中包含執法工作。
二、《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七十二條 關於“暫扣、吊銷《道路運輸許可證》、責令停業以及200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由市(州)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的級別管轄。
三、《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關於“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執行”的規定,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以委託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
本解釋與《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