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學
一種研究人際關係或社會關係的社會學理論。比利時的社會學家杜卜瑞爾在1912年發表《社會關係》一書,認為社會學研究的對
象不是“社會”,而是“社會關係”。他在1948年出版的《普通社會學》一書把社會關係界定為“存在於兩人之間,其中一個人所形成的某些精神狀態及其所完成的某些動作(包括語言、情感等),須依據另一個人的存在以及與他的關係如何而定。”杜卜瑞爾認定社會實體的存在,相當程度上依靠這類個人間的互動關係。他又將協調合作的社會關係看成為積極的,將敵對和破壞的社會關係看作消極的,這些正是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並進而把由這些社會關係所形成的社會集體(即群體),也當作他的社會學研究的主要對象。與此同時,德國社會學家馮 維塞也創立了“純粹關係學”。他把社會學看作是研究社會關係與社會結構的種種過程的科學,也是研究人類互動行為的科學,把系統社會學也稱為“社會關係學”。寫了《作為人類關係學和人類關係形象學的普通社會學〉一書。他把社會看作不是有機體主義者所稱的實體或組織,而是一種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的轉化。社會學就是研究透過時間和空間的人對人的相互影響,也是研究人的聯合、接近、適應、同化、協調、分離、競爭、對抗或衝突等關係交織而成的人際關係網。他所說的社會關係既包括聯合的關係,也包括分裂的關係;即含有個人之間的關係,也含有團體之間的關係。
關係
簡單地 描述就是在兩點之間用什麼來 聯繫,被 阻斷是 沒關係,聯繫 密切就是有 穩定關係。 生活之中,因為 彼此 相愛, 陌生男女 有緣相遇後 發生了關係,這就 可能會指向一個新 家庭的 出現。當 人類的 愛好更加 廣泛與 深刻後,社會大 家庭的出現就很有可能了。一個人是一個點, 點與線的密集使得一個 國家就能被密切的 人際關係所 充實。 彼此之間屬於是良好的 互動關係,大家受益,否則受損或 局部受損。
另可參見“ 關係"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