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旅遊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
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跨區域規劃和年度計畫,評審市(州)旅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對本省旅遊規划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資源開發、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工
作。
(四)制訂全省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四川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涉外
旅遊和港澳台旅遊工作。
(五)負責全省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旅遊服務質量,監督旅遊投訴處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
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六)負責旅行社設立核准、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審核、旅行社自組境外旅遊團隊旅遊簽證審核和導遊從業人員資格審核。
(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遊企業發展、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以及招商引資工作。
(八)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
(九)制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有關規定
閬中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閬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閬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閬中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為:北以市域為界(洞子口);東至沙溪街道辦事處何家壩村及平家村;南抵彭城鎮何家梁;西至澗溪口以及高速公路西側1.5km處;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四條城市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
(一)以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改善生態環境,申報世界歷史文化遺產和確保城市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綜合協調社會、經濟、生態的關係。
(二)遵循“發展新城,疏解舊城,保護古城”的指導思想。
(三)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及管理全過程,以構建完整的城市景觀框架,塑造特色城市風貌形象,提升城市品位。
(四)同國家和地方發展要求、方針、政策相一致,立足長遠,明確目標,切合閬中實際,體現地方特色。
第五條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領導。市規劃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對城市規劃提出意見,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閬中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報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八條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具體組織調整,修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
第九條市規劃局依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發展與保護並重,古城保護與規劃協調;恢復古城原貌,淨化古城空間”的原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歷史文化、古蹟和古城保護區範圍的劃定,指導古城的維修。
第十條經批准的各項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應相互協調。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進行多方案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數據,參與並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劃定建設用地紅線,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總平面布置圖,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程式申辦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必須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提出選址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定點意見和規劃設計要求,符合城市規劃的,劃定規劃用地範圍紅線,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屬檔案,附圖。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選址意見書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設計,向市規劃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審查,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六個月內未報送規劃設計方案的,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屬檔案、附圖)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六個月內(臨時建設用地許可證三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屬檔案、附圖)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六條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確需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的規劃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無條件騰遷。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市規劃局申請並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市規劃局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終止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交還臨時用地。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建設用地,緊臨城市規劃道路的(包括有綠化帶的道路),必須將道路中心一側尚未形成的規劃道路用地同時征撥,拆除其範圍內的房屋和其他設施,並辦理有關手續。在工程竣工後無償交市政府作修路之用。凡建設用地緊臨的城市規劃道路已經形成的,應比照未形成的情況交納道路代征費用。
第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拍賣必須執行國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出讓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具有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城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須變更,必須經市規劃局批准。已取得土地出讓契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契約依法向市規劃局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凡持未附具市規劃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契約或者擅自變更的,市規劃局不得辦理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閬中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圖、施工圖、建設項目的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實施批後管理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必須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修建臨時建(構)築物,應申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證件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申請。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屬檔案、附圖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後,提交市規劃局審查設計方案。
(三)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方案設計審查,提出建設工程方案審查意見。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審查檔案後,向市規劃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查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檔案到市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土用地手續、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向市規劃局申請放線,經城市規劃局現場驗線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須持竣工圖及有關資料,申請規劃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後,市房管部門憑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和其他相關手續辦理房屋產權證。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請擴建、改建私有住宅,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所屬街道辦事處證照等有效證件,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五條臨時性建(構)築物的建設必須嚴格控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經市規劃局批准。臨時建(構)築物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市人民政府不予安置和補償。
臨時建(構)築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買賣。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一切建(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其建設內容包括:
(一)修建一切工業、民用建築物及其附屬建築物。
(二)修建鐵路、城市道路、過境公路、橋涵、整治城市河湖沿線,修建城市防洪、水運設施等工程。
(三)敷設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或架空線路。
(四)設定城市雕塑,測量和水文標誌,報刊亭,電話亭,宣傳櫥窗,各類路牌,投射燈等。
(五)臨時性的車棚、貨棚、涼棚、圍牆等影響市容市貌的零星建設活動。
(六)其他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區的住宅設計和各建(構)築物設計,要注意朝向、日照、採光、通風、消防、人防、抗震以及周圍環境關係等因素,應符合以下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一)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住宅建築淨密度(即建築密度)最大值不超過下表規定:
住宅建築淨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
低 層 | 多 層 | 中 高 層 | 高 層 | |
Ⅰ、Ⅱ、Ⅵ、Ⅶ | 35 | 28 | 25 | 20 |
Ⅲ、Ⅴ | 40 | 30 | 28 | 20 |
Ⅳ | 43 | 32 | 30 | 22 |
註:混合層取兩者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二)住宅面積淨密度(即容積率)的最大值應符合下表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不大於0.5。
住宅面積淨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萬㎡/ha)
住宅層數
建築氣候區劃
低 層 | 多 層 | 中 高 層 | 高 層 | |
Ⅰ、Ⅱ、Ⅵ、Ⅶ | 1.10 | 1.70 | 2.00 | 3.50 |
Ⅲ、Ⅴ | 1.20 | 1.80 | 2.20 | 3.50 |
Ⅳ | 1.30 | 1.90 | 2.40 | 3.50 |
註:1混合層取兩者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2本表不計入地下層面積。
第二十八條新建建築物的間距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新區新建兩條式建築長邊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得小於1:1-1:1.4。舊城改造區不小於1:0.8-1:1。若兩建築不同高,南北向的間距,以南面建築高度計算,東西向的間距,以平均高度計算。
(二)兩條式(居住宅建築)短邊相對布置,未留有通道時,若無窗,間距不小於4m,若有窗,間距不得小於6m。
(三)兩條式住宅長邊與短邊垂直布置時,住宅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住宅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8m。
(四)新建、擴建建(構)築物的外牆面與用地界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規定間距的一半。
(五)條式建築處於中國小教室、托幼設施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設施的遮光面、其間距不得小於條式建築高度的2倍。
(六)臨街建築經市規劃局認定可臨界修建的,山牆不得開設門、窗。
(七)上述各間距不滿足建築防火要求的,按建築防火要求的間距執行。
第二十九條臨街建築物應按以下標準在規劃道路紅線的基礎上退讓建築紅線:
(一)車站、體育場館等,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15m。
(二)醫院、影劇院、展覽館和大型商業建築後退不小於8m。
(三)支幹道後退不小於2m,次幹道後退不小於3m,主幹道後退不小於5m。
(四)建築物最外突出部份門廳、踏步、雨棚、陽台、櫥窗、花台及突出牆外的挑檐、廊柱的正投影線及其他地下設施、基礎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三十條臨街建築外挑部份的下口,距地面高度不低於4.2m。
第三十一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規劃局同意並按程式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六個月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條非住宅用房管理規定:
(一) 非住房包括營業用房、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專業用房、特殊用房。
(二) 新建非住宅用房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按照市規劃局審查同意的設計施工圖修建。
(三) 需要改建為非住宅用房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改建施工圖,經市規劃局現場踏勘、審查同意後,發給《閬中市非住宅用房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
(四)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擅自將其他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經市規劃局批准進行非住宅用房改建的單位和個人,改建時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和原有風貌,不得影響房屋的安全,不得擴大房屋原有建築面積;不得占用道路、綠地。
(五)未取得《閬中市非住宅用房規劃許可證》,擅自將住房改為非住宅用房、拆遷安置時不是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辦理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產權手續。
第五章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確定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路徑紅線或選址,工程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廣播電視、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和管線,施工前必須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 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二) 現場踏勘,提出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
(四) 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局報送市政、管線設計方案,符合城市規劃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部門實地放線,經市規劃局驗線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市政、管線工程涉及鐵路、道路、河道、綠化、環保、消防及其他設施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市規劃局應進行綜合協調。
第三十八條一切管線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必須滿足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按照局部避讓全局,臨時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或遷動管線時,一切管線布局必須服從城市規劃、並按照管線綜合規劃的規定位置及時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和提出附加條件
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條市規劃局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實施統一規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規劃局主管全市的勘察測量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勘察測量單位資質驗證登記、測繪成果管理。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和測繪標誌的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和土地出讓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規定程式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內容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工程造價5%―20%的罰款。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補辦手續,完成應繳的稅費。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附屬檔案內容的。
(三)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四十五條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進行設計的,市規劃局不予受理,造成的損失由設計單位自行負責。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進行施工的,在接到市規劃局發出的違法建設工程停工通知書後,應立即停工,聽候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第四十六條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停工通知後,仍繼續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規劃局組織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由市規劃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市規劃局工作人員不按本細則進行規劃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規劃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妨礙、阻撓、拒絕市規劃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市規劃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閬中市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的規劃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有關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檔案,凡與本細則規定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在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理位置
地址:保寧醋西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