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開發區

閔行開發區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閔行開發區)創建於1983年,是1986年國務院批准的全國首批14個國家級開發區之一,位於上海市閔行區的西南部,總面積為3.5平方公里。1985年,成立中外合資的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閔聯公司),採用企業化經營運作的方式,負責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園區介紹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閔行開發區)創建於1983年,是1986年國務院批准的全國首批14個國家級開發區之一,位於上海市閔行區的西南部,總面積為3.5平方公里。1985年,成立中外合資的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閔聯公司),採用企業化經營運作的方式,負責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在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領導的親自關心和指導下,閔行開發區在引進外資、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發揮對外視窗、經濟輻射作用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解決勞動力就業方面取得較大成就,各項主要經濟指標按單位面積計算,始終位於全國各開發區前列,成為國內成熟開發區的成功典範。

18年間,閔行開發區累計引進外資企業158家,累計吸引外資22.25億美元,新增近3萬個就業機會。全球500強企業中有29家進駐開發區。開發區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投資者不斷追加投資,區內60%以上的企業都進行過一次以上的增資擴建,全區每年增資額均在一億美元以上。
開發區在發展中已形成三大主導產業:以軌道交通、電站設備為代表的機電產業;以血製品、常用藥物為代表的醫藥、醫療產業;以食品、飲料為代表的輕工產業。
開發區項目引進的特點體現為“四高”:企業層次高——世界著名跨國公司有40餘家;投資金額高——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項目有52個;技術含量高——有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29家,在國內市場同類產品中市場占有率位居前列的企業40家;出口比例高——產品出口型企業占全部企業數的50%,出口金額占銷售收入70%的企業有近30家。

區位優勢

區位優勢 區位優勢

地處中國最大經濟、金融、貿易中心——上海市的西南面。位於黃浦江上游, 距市中心30公里。

投資環境

[氣候] 屬亞熱帶海洋性氣候, 全年平均氣溫為16.5℃, 日平均氣溫以一月最低約3℃, 七、八月份為最高約28℃, 全年無霜期長達230天, 年平均降雨量1200毫米。
[地勢、地貌]系平原地帶, 地面平均自然標 高為3.8米。開發區面積南北縱深3公里, 東西橫貫2.2公里。

[交通]
→客 運←
從市中心到閔行開發區有多條快速公路直達,並有軌道交通5號線到閔行莘莊。公共運輸可從開發區直接通往莘莊和市區,非常便利。
→水 運←
開發區貨運碼頭位於黃浦江邊,距閔行開發區15公里有龍吳港國際萬噸級海運碼頭,距張莘浜萬噸級國際貨櫃碼頭43公里。船運可達世界各國主要碼頭。
→陸 運←
附近的滬閔快速公路幹道直通市區及國家公路網路,滬寧高速公路、滬杭高速公路、新閔鐵路支線裝卸區緊靠閔行開發區,可連線全國公路、鐵路網。
→空 運←
距虹橋國際機場27公里,有滬閔公路和七莘公路直通,行程30分鐘。通過上海外環公路網路直通浦東國際機場。兩機場空運能力約8000萬人次/年。
電 力: 由華東電網對閔行開發區提供充足的電力。開發區內自成供電網路。

供電電壓: 低壓供電三相為380伏,單相為220伏;高壓供電為10千伏;用電大戶供電電壓為35千伏,供電頻率為交流50赫茲。開發區已建成110千伏和35千伏配電站各1座,10千伏配電站5座。
: 由閔行水廠供自來水,水壓200千帕。

煤氣:供應城市管道煤氣,熱值為14.63-15.88兆焦/立方米,壓力為1200帕以上。

通訊: 提供程控電話線路、國際直拔電話、電傳、傳真均可申請安裝。

污水管網和容量: 開發區內雨污水管道54條,總長度41.9公里,雨污水泵站6座,裝機數量為20條,排水能力為21.16立方米/秒。

優惠政策

為鼓勵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促進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閔行開發區)產業化水平提高,根據國家和本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各類研究開發機構的有關政策,結合閔行開發區實際,特制定鼓勵外商在閔行開發區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
一.閔行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設立發展高新技術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各類研發機構,指導開發區內現有企業在企業內部設立研發分支機構;幫助研發機構引進優秀人才,解決高級技術人員的特殊困難;負責將在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優先向政府部門推薦授予榮譽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負責評選並授予區內在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科技人員"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功臣"榮譽稱號。
二.凡需在閔行開發區內投資設立各類研發機構,由投資方將設立研發機構的有關材料報送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項目審批辦公室應當根據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關於下發(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外資委批字(2000)第801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市外資委審批。
三.經批准在閔行開發區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凡屬研究和中試所需使用的土地和辦公、實驗用房,經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核定,閔聯公司將給予優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按現有收費標準給予一定的優惠;所需租用的辦公和實驗用房,給予第一、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標準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標準租金的80%收取的優惠。
四.閔行開發區內企業,經批准在企業內部投資設立研發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研發部門,其研究和中試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和辦公、實驗用房租金的收取標準按本辦法第三款規定執行。
五.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研發分支機構可在指定外匯銀行開設外匯專用帳戶,其外匯收支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六.對外商投資研發機構進口所需的科研設備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檔案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7〕791號)的有關規定,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究發展中心,在原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或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即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以及為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八.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契約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
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各項研究開發費用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十一.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55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後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房產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徵建設過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十二.本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適用於獨立的企業(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究開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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