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研究制定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制定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發展規劃、結構調整計畫等。(二)負責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運行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參與本區國有資本重大投資決策;組織實施本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重組;組織實施本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制工作,推動建立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三)負責對出資監管和監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並按考核結果報區政府批准後進行獎懲;負責出資監管和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城鎮集體)資產流失案件的查處、責任認定工作;負責開展國有(城鎮集體)企業經營者培訓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組織實施本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和重組;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負責預測和制定本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編制和管理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制定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方案;負責建立國有資產統計監測、預警預測體系,健全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本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區屬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向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提出董事、監事人選;做好日常董、監事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培訓、聽取工作匯報,並進行考核評價。
(七)負責本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設定工作;負責本區含國有股上市公司的股權管理工作以及股權設定、增資配股、資產置換等資產重組審核工作。
(八)負責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國有資本金管理、國有股權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統計報告和企業財務月報工作;負責對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評估、產權交易等行為的規範運作進行管理、協調和監督;負責協調處理本區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糾紛;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
(九)依照國家、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區的實施辦法和規定,指導本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指導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中的資產處置工作;指導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對農村經濟收益分配預測和統計;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審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年檢、年報統計、資產評估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黨委書記、主任 劉傑黨委副書記 陳靜
黨委委員、副主任 周明
黨委委員、工會主席黃強
黨委委員 顧暉
副主任 金莉
副調研員 楊延龍
副調研員 洪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