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締約

間接強制締約是指強制締約義務並非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通過法律解釋而確定該強制締約義務的現象。

與直接強制締約相比,間接強制締約有兩個特點:一是締約義務人在市場一般不具有壟斷地位,而是普通的民事主體; 二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這類主體的強制締約義務,而往往是(法官)根據平等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判令有關的當事人負有強制緒約的義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還少有適用間接強制締約的判例,但在德國等已開發國家,這方面的判例則比較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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