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二)負責調查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批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理;受理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恐高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三)負責反腐敗源頭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四)負責作出關於維護政紀的決定,制定全縣廉政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五)負責對全縣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黨紀政紀條規,擬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
(六)協助縣政府開展民主黨派、工商聯對廉政建設監督作用的工作。
(七)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做好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監察綜合室1、負責收集、綜合全縣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日常行政監察事務;
2、負責監督監察全縣各級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的檢查活動;
3、參與縣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執法監察活動和縣政府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綜合指導全縣執法監察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1、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直其他單位由縣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直其他單位由縣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案件審理室:
1、負責審理全縣違反政紀的案件;
2、審理申訴案件;
3、對下級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辦理並指導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
(四)效能監察室
1、分析和研究影響全縣行政管理效能的內外因素,加快行政效能最佳化長效機制建設,促進行政機關內部改革,堵塞管理漏洞。
2、負責全縣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指導工作,查處各鄉(鎮)、各部門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問題,切實解決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作為”和“亂作為”等問題。
3、受理與行政效能有關的來信、來訪和民眾舉報,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部門或單位實行效能過錯責任追究,並受理不服效能過錯責任追究的申訴。
(五)監察局舉報中心(信訪室)
1、受理民眾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處理不服的申訴。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者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從事公務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者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從事公務人員對所受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
3、承辦上級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交辦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其他工作。
4、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部門移送或向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有關黨組織交辦檢舉、控告、申訴;催辦信訪案件。
5、直接查辦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結以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處理民眾集體上訪等突發性事件。
6、對委局領導批示的反映領導幹部一般性違規違紀問題實施信訪監督。
7、對檢舉、控告、申訴以及信訪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進行調研。
8、對下級紀檢監察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9、負責紀檢監察系統信訪綜合統計及信息反饋。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