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背景
所謂真正的開瓶費。是酒水生產商,為了刺激本廠酒水的銷售量對飯店的服務人員的一種獎勵機制。打個比方,一瓶紅石樑啤酒在市面上買2.5一瓶,在飯店買5-6元一瓶,但是這其中是不包含開瓶費用的。一個服務員在自己負責的包廂或大廳中客人消費了多少酒水,他可以收集酒水的瓶蓋或是商標然後自己存下來。到了一定的時間,一星期或一個月,各個酒水的生產商會到飯店或指定地點來回收瓶蓋或商標。然後按廠商規定價——5毛到10幾塊來收取這些蓋子和商標,然後再把錢給服務員,期間和飯店是一點都沒關係的,也就是說所謂的開瓶費其實是一種酒水商給餐飲行業服務人員的獎勵機制。飯店是沒利潤可圖的。
收費方式
一個普通飯店服務員的工資是500-800這個價位之間,顯然想以這個工資招收到數量充足的服務人員是很難的。所以一個生意比較好的飯店其每個服務員所拿到的開瓶費的價錢和工資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說一個飯店生意好那么一個服務員加上開瓶費等於是拿到了2分工錢。這是刺激服務員的一種行為。但是飯店本身是不參與開瓶費的收取的。
服務員收取開瓶費一般分2種。第一種是按每個服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個人推銷出多少酒水,然後推銷出的酒水的開瓶費都是自己的了。這其中是不包括跑菜生和吧檯服務人員的。第2種是本酒店一個月共做了多少的開瓶費。然後每個人平分,這其中可能包含跑菜生和吧檯服務人員。也就是說大家是共利的。這其中飯店本身還是沒有利潤可拿。
現象情況
“開個酒瓶蓋,動輒要收四五百元,這也高得太離譜了。”杭州一些市民說,消費者自帶酒水,一般並不反對酒店收取“開瓶費”,但商家也該收得合乎情理。“帶瓶100元的酒來,卻要被加收比酒價本身更高的開瓶費,這簡直就是‘開宰費’!”
2013年杭州的一些檔次較高的酒店,開一瓶自帶酒要收四五百元的“開瓶費”,一般中檔的也要收取一兩百元。杭州凱悅飯店的服務員說,收“開瓶費”是行規,全國都一樣。
立法啟示
開瓶費民事權利之爭的立法啟示
第一點
立法的本質是要解決利益之爭,儘可能達到雙贏。公共政策(其中包括立法決策)的本質是解決利益分配問題。人的利益追求是人類的行為動因。由於不同的人(如消費者與經營者)擁有不同的利益與價值,會造成彼此間的利益衝突。公共政策通過國家的政治權力,對這一複雜的利益關係進行調整和分配。就開瓶費之爭而言,立法既要適度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又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使經營者保持一定利潤空間,儘可能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達到雙贏的目的。
第二點
立法是經濟社會生活的客觀反映。馬克思主義法律觀認為,立法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基礎和社會存在決定的。實踐中,一旦出現經營者將收取開瓶費、提供品種不全且價格過高的酒水、謝絕自帶酒水等作為行業規則、行業慣例的情況,廣大消費者的權利就會受到普遍性侵害。當本是平等的民事雙方,一方明顯強勢於另一方時,國家權力就需要適時進行干預(無論是解決個案的司法判決形式還是普遍適用的立法決策形式),對失衡的利益進行調整,更多地保護弱勢方的權利。
事例
海淀法院在經歷一段時期後,判決結果由不支持消費者轉變為支持消費者,其實質是司法背後的經濟社會生活。立法決策亦是如此,必須客觀反映某一階段、某一地域的社會內在規律。也就是說,當多數普通民眾(而非少數有錢人)將餐館當成了日常消費場所,並且普遍反映開瓶費是不合理收費時,立法、行政、司法決策就必須面對、適應這種客觀的社會需求和利益追求。
第三點
立法要注意把握立法時機。立法時機的把握,要求立法決策者充分了解該項立法的社會需要與利益追求,權衡立法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立法需求的緩急狀況,做出是否立法、何時立法、如何立法等策略性選擇。這對於立法工作的成敗得失起著關鍵性作用。在開瓶費之爭中,海淀法院以個案審查方式對這一難題定紛止爭,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在實踐中,卻未得到經營者的普遍認同。筆者認為,面對這種社會客觀狀況,立法決策者更需要慎重權衡,可考慮先由政府部門組織消費者協會、餐飲行業協會等利益代表方進行充分溝通、充分實踐,待立法時機成熟後,再啟動立法程式。有參考價值的是,2006年成都市消費者協會與成都餐飲同業公會聯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飲行業企業經營行為規範(試行)》提出,餐飲企業應該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置顧客自帶酒水的相關事宜。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時不免除其食品衛生責任。應該說,這樣的規範如果在實踐中得到了普遍推行、認同,就會為立法以至今後執法奠定較好的社會基礎 。